6月27日,欧盟通过G/TBT/N/EU/1072号通报,发布其关于在食品接触材料中禁用双酚A(BPA)和其他双酚和双酚衍生物的法规草案。该草案是针对欧盟《关于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法规》,即(EC)1935/2004条款5的细化规定。双酚A被广泛应用于塑料、清漆涂层、油墨、粘合剂、橡胶等食品接触材料,欧盟率先禁止使用该类物质标志着传统化学的重大转变,值得相关企业重点关注。
1. 管控范围
拟议法规规定了4,4’-异亚丙基二苯酚(“双酚A”或“BPA”)(CAS编号:80-05-7)及其盐以及其他危险双酚和危险双酚衍生物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涉及在欧盟市场上投放的《关于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法规》(EC)1935/2004)第1(2)条范围内的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制造,具体如下:
1) 粘合剂;
2) 橡胶;
3) 离子交换树脂;
4) 塑料;
5) 印刷油墨;
6) 有机硅;
7) 清漆和涂层。
另外,拟议法规还规定了使用其他双酚或双酚衍生物生产的食品接触材料和用品中双酚A含量的具体要求。
2. BPA禁用规定
(1)禁止在食品接触粘合剂、橡胶、离子交换树脂、塑料、印刷油墨、有机硅、清漆和涂层的制造过程中使用双酚A,以及禁止将使用双酚A制造的这些材料组成的最终食品接触用品投放市场。
(2)作为以上段落内容的减损,双酚A及其盐类可用于制造下表所列特定用途的用品,并遵循表格最后一列相关规定。
表1 获准用于制造食品接触材料和特定用途物品的双酚A和其他有害双酚及有害双酚衍生物清单(法规附件Ⅱ)
FCM编号 | CAS编号 | 物质名称 | 材料类型 | 特定用途 | 其他限制 |
151 | 80-05-7 | 4,4’-异亚丙基二苯酚(双酚A) | 清漆和涂层 | 用作生产液态环氧树脂的单体或起始物质,适用于容量大于1000升的自承式食品接触材料或用品。 | 不得检测到食物中的迁移。 最终与食品接触的物品应在首次与食品接触前进行清洁和冲洗。 |
塑料 | 用作制造聚砜过滤膜组件的单体或起始物质。 | 不得检测到食物中的迁移。 最终与食品接触的物品应在首次与食品接触前进行清洁和冲洗。 |
(3)禁止在有使用其他双酚或双酚衍生物制造的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中出现双酚A残留物。
(4)禁止使用双酚A或危险双酚衍生物以外的危险双酚:
1) 禁止食品接触粘合剂、橡胶、离子交换树脂、塑料、印刷油墨、有机硅、清漆和涂层的制造过程中使用除双酚A或危险双酚衍生物以外的危险双酚,禁止将使用除双酚A和危险双酚衍生物之外的危险双酚生产的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投放市场。
2) 作为上述段落的减损,除双酚A或危险双酚衍生物以外的危险双酚可用于制造特定用途的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而且如果该用途已根据本法规第6条获得授权并符合上表规定,则这些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可投放市场。
3) 作为上述减损内容的补充,如果除双酚A或危险双酚衍生物以外的危险双酚没有获得法规第6条的授权且与上表不符,只能在以下几种情形中允许用于制造特定用途的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
(a)在以下日期之一,它已经用于制造用于该特定用途的相同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
(i)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下称管理局)发布第法规6(4)条关于统一分类适用的危险双酚和双酚衍生物的信息之日;
(ii)一旦管理局公布了第6(4)条中提及的信息,统一分类适用于(EC)NO 1272/2008号法规附件VI第3部分中列出的危险双酚或危险双酚衍生物之日;
(b)第6(1)条所述的申请是在下列日期之一起9个月内提交的:
(i)管理局发布第6(4)条所述的适用统一分类的危险双酚和双酚衍生物信息之日;
(ii)一旦管理局公布了第6(4)条中提及的信息,统一分类适用于(EC)NO 1272/2008号法规附件VI第3部分中列出的危险双酚或危险双酚衍生物之日;
(c)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符合本法规生效之日前适用的规则;
(d)委员会尚未根据第6(3)条对该申请作出决定。
3. 测试和符合性声明
(1)测试方法
在选择用于验证食品接触材料或物品不含双酚A、其他有害双酚或有害双酚衍生物,或不将这些物质释放到食品中,使其含量超过规定的检测限值或特定迁移限值的方法时,应符合以下规则:
1) 如欧盟参考实验室(EURL)已制定或推荐一种方法,则应使用该方法;
2) 除非附件II(即上表2)中规定了不同的限值,或作为根据前述方法建议方法的一部分,否则该方法的检测限值应为1μg/kg。
(2)符合性声明内容
1) 签发符合性声明的经营者的身份和地址以及详细联系信息,包括现有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2) 生产或进口食品接触材料或物品的经营者的身份和地址以及详细联系信息,包括当前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3) 食物接触材料或物品的特性,包括中间食物接触材料和最终食物接触物品;
4) 申报日期;
5) 用于制造食品接触材料或物品的双酚或双酚衍生物清单;
6) 关于中间食品接触材料或物品或最终食品接触物品符合本法规和(EC)1935/2004法规第3、15和17条规定的声明。
4. 过渡期措施
表2 一次性食品最终接触物品和重复使用食品最终接触物品的过渡期规定(法规条款11-12)
过渡期 | 豁免规定 | |
一次性食品最终接触物品 | 法规生效后18个月内 | Ø 用于保存水果、蔬菜(依据2001/112/EC定义)和加工鱼类产品(依据(EC)853/2004定义)的包装,以及仅在金属外表面涂有使用双酚A制造的清漆或涂层的一次性食品接触物品,在本条例生效后的36个月内仍可投放市场; Ø 为了限制用含有双酚A的一次性最终食品接触物品包装的食品被消费的时间,此类一次性食品接触物品应在各自过渡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装入食品并密封。此后,应允许将包装食品投放市场,直至存货用完为止,以避免食品浪费和食品供应链中断。 |
重复使用食品最终接触物品 | 法规生效后18个月内 | Ø 为了确保食品供应的连续性,同时也认识到有必要引导企业经营者在逐步淘汰双酚 A技术方面取得进展,并最终完全取代这些技术,因此,允许专业食品生产设备中的重复使用部件,如糖果模具、密封件、泵、法兰、量规和视镜等最终食品接触物品有36个月的过渡期; Ø 对于重复使用的最终食品接触物品,为避免分销商制造本法规过渡性措施所涵盖的大量物品库存,制造商首次投放市场的此类物品可继续投放市场销售并转给客户,包括食品经营者或消费者,最长期限为12个月。 |
目前该通报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评议期至2024年8月26日。建议相关单位仔细研究提案原文,密切关注该提案的最新进展情况。若想获取提案文本,以及对该提案有任何疑问,可在评议期内联系0571-85786370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