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2025-11-13来源:制度公示
第一条 为更好的推进瑞安市汽摩配产业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各项服务顺利开展,增强人员责任意识,高服务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在服务工作中,工作人员在对客户的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提供信息时,应当一次性将全部内容、要求、程序等告诉前来办事的人员。一次性告知责任人为本平台前台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的要求:工作人员在受理相关事项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不得要求客户提交与咨询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个人资料。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负责部门或工作人员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处理的,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做到:
1、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
2、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
3、可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询问内容,告知有关问题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2、办理相关业务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3、办理有关事项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4、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告知、口头告知、公示。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可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