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号:G/TBT/N/VNM/407
中文标题:
化妆品管理法令草案
英文标题:
Draft Decree on the Management of Cosmetics
成员国:越南 通报日期:2026-05-29
内容概述: 1.本法令草案规定了化妆品的管理,包括:a)在越南生产化妆品;b) 化妆品通知;c) 进口化妆品的管理和出口化妆品的自由销售证书的颁发;d) 产品信息文件(PIF)、化妆品标签和广告;e) 检查、监督和确保化妆品的安全和质量;g) 召回化妆品,撤销化妆品申报表的注册号,停止接收化妆品申报申请。本法令草案适用于在越南从事化妆品相关活动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包括:制造、分销、贸易、广告、质量控制以及与化妆品供应和使用相关的服务。该法令草案由9章49条组成,具体如下:1。第一章总则由4条组成,规定了:监管范围和适用主体;术语解释;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原则;在电子环境中实施行政程序和数据管理。第二章-越南化妆品制造业由08条组成,规定:-化妆品制造企业必须满足有关人员、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并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特别评估。-将化妆品制造资格证书和CGMP证书的颁发条件合并为一套条件。-化妆品生产资格证书和CGMP证书的颁发、修改和撤销完全下放给省级人民委员会。-关于撤销化妆品生产资格证书的具体规定。第三章-化妆品通知由08条组成,规定:-化妆品在投放市场之前必须通知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化妆品通知和通知后修订的档案和程序的规定。-在通知和披露化妆品信息后,国家主管部门应对越南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进行通知后的档案审查、检查和监督。第四章进口化妆品的管理和出口化妆品自由销售证书的颁发由2条组成,规定: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清关前通知,但免于通知的情况除外,如出于研究或测试目的的进口、外交使团的进口或非商业目的的个人礼物。.为拟出口的国产化妆品颁发自由销售证书。第五章-产品信息文件(PIF),化妆品的广告和标签由4条组成,规定:-根据东盟准则,在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必须有产品信息文件。-根据东盟指南,PIF内的安全评估报告要求。-化妆品的标签应符合商品标签法律,强制性标签内容应符合东盟化妆品指令。-化妆品广告应遵守广告法,不得要求事先获得内容批准。第六章-化妆品安全和质量的检查、监督和保证由8条组成,规定:-根据化妆品类别对风险水平进行分类;对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关于通知后档案审查和远程检查从PIF中提取的文件的详细规定。-关于机构专业检查的详细规定。通过远程检查发现符合要求的内容不得重新检查,除非有违规迹象或需要核实原始文件和机构的实际情况。-质量检查和质量监督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化妆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第七章-化妆品召回、撤销通知编号和暂停接受通知档案由5条组成,规定了:-化妆品被召回的情况;撤销化妆品通知编号和暂停接受化妆品通知档案的情况。-化妆品召回的形式、能力和责任。第八章-实施组织由6条组成,规定了:参与化妆品生产和贸易的部委、部门、组织和个人的责任。第九章——实施条款由4条组成,规定了:实施路线图、过渡性条款、生效日期和实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