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拟发布市地方标准《旅游新业态安全管理规范》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23 | 信息来源: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旅游新业态安全管理规范》湖州市地方标准,根据《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规定,现将拟批准发布的报批文本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9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反映。单位反映的意见建议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逾期不再接受意见建议。 联系地址:湖州市青铜路218号;联系人:金丽霞;联系电话:0572—2523023。 ICS 03.200.01 CCS A 90 3305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DB3305/T ××××—×××× 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报批稿) 2023.09.10 ×××× - ×× - ××发布 ×××× - ×× - ××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5 建设管理要求 2 6 验收要求 3 7 评价与改进 5 8 应急处置 7 附录A(资料性) 旅游新业态项目目录 8 附录B(资料性) 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9 附录C(资料性) 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及联合验收流程 10 参考文献 1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湖州市标准化院、湖州市旅游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军 、吴军、张杭斌、王震、赵鑫泽、林王琳、丁一航、季献波、章坚毅。 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旅游新业态项目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建设管理要求、验收要求、评价与改进、应急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和组织服务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9079(所有部分)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GB/T 3431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总则 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T 39915 动物饲养场防疫准则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4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298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487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 50870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LB/T 034 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6766—2017、GB/T 50083—2014、GB/T 50594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新业态 围绕旅游市场的发展和消费需求,与其他行业不断融合创造而产生的新的旅游产品及组织服务形式。 注:项目详见附录A,后续新增项目参照新发布的管理规范执行。 3.2 建设活动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而其中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和建筑工程、线路管线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3 勘察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并编制相关文件的活动。 3.4 建筑活动 各类旅游新业态设施及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建造、安装活动和附属房屋建筑的建造活动。 4 基本原则 4.1 选址征询 经营者应广泛征询项目属地(乡镇、街道)的意见,充分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和发展意愿。 4.2 建设运营 经营者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项目建设与运营安全工作方案,按照相近相似的原则,征询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设置健全、合理的组织机构和运营安全管理机制。 4.3 联合指导 经营者应征询项目所在区域内的旅游新业态安全联合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在其指导下开展项目安全建设、运营条件验收,不满足条件的不得开展建设或运营活动。 4.4 持续管理 经营者应加强日常运营安全管理,当场地条件、设施设备条件、运营团队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在行政区域内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5 建设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标准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5.2 立项 5.2.1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旅游新业态项目,宜根据项目立项材料,核实项目情况后完成备案。项目立项材料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b)拟建项目规划; c)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d)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5.2.2 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应报相应核准机关依法批准(核准)。 注: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 5.3 规划 应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先规划后建设。规划方案应当符合GB/T 50298的相关规定。 5.4 设计 5.4.1 项目的设计文件宜包括安全预评估,并在安全预评估中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设计文件应明示项目设施正常使用期限。 5.4.2 构筑物设计应符合GB 50352的规定。 5.4.3 涉及以下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a)岩土工程应符合GB 50021的规定; b)景观娱乐用水区域工程应符合GB 50487的规定; c)地基基础应符合GB 50007的规定; d)动力机器基础应符合GB 50040的规定; e)砌体结构应符合GB 50003的规定; f)木结构应符合GB 50005的规定; g)钢结构符合GB 50017的规定; h)混凝土结构符合GB 50010的规定; i)构筑物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j)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052的规定。 k)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新业态项目设计建设满足公共安全监测所需的视频监控系统。 5.5 建筑活动管理 5.5.1 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报请属地(乡镇)审核施工图纸、相关技术资料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5.5.2 经营者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标准的规定。 5.5.3 项目设施的建造、安装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规定。 5.5.4 项目施工安全应符合GB 50870的规定。 6 验收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GB 50300的规定,并在建筑生命周期内完整保存竣工验收资料。 6.1.2 涉及汽油、柴油等危化品存放应符合GB 15603的规定。 6.1.3 体育运动场所应符合GB/T 34311的规定及GB 19079(所有部分)的附加规定。 6.1.4 项目使用的特种设备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6.1.5 项目用水区域水质应符合GB 37488中天然游泳池的规定。 6.1.6 涉及动物的项目必要时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免疫应符合GB/T 39915的规定。 6.1.7 项目如果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其质量应符合GB 50198的规定,其声音、影像等资料的保存应符合相关规定。 6.2 安全保障要求 6.2.1 基本原则 项目的最大承载量宜符合LB/T 034的规定。 6.2.2 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设备设施维护制度和卫生环境管理等制度。应制定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制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交通、人流疏散等组织措施,并上报公安部门核准。 6.2.3 辅助设施 经营者根据项目的特点完善对每个体验者安全保护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应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危险性较大的经营场所宜设立医疗急救点,并配备应急专用车辆,鼓励与就近的专业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实施紧急医疗救助。应配备急救药箱、氧气袋、担架、夹板、护颈套等救助器材,必要时应配备除颤仪(AED),临水、涉水场所还应配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救生板(艇)、救生杆等水上救助器材,相关器材应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配备广播设施及通讯器材。 6.2.4 使用说明及标识 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项目的使用说明,对可能危及体验者安全的事项和对体验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在危险性较高的区域设立安全标志,受天气影响较大的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天气预报。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并不遮挡指导员、救护人员的视线。 6.2.5 从业人员 经营者应配备足额的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项目体验指导员及救护人员,从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其中涉水项目宜取得游泳救生员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名录、照片及资格证书应在醒目位置公示。 6.2.6 保险责任 经营者应为项目运营场所投保场所责任险,并为场所内从事高风险工作的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应在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建议体验者投保个人意外伤害险的公示牌。 6.3 验收申请 项目开放前,经营者应向属地(乡镇)及区(县)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联合管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 6.4 申请材料 经营者应按照本文件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组织自查,形成项目开放条件及技术要求说明性材料,主要包括: a)申请书(应当列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项目运营场所地址); b)项目可行性分析; c)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d)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必要时); e)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涉及航空的项目应取得空域使用许可证明,涉及需要水域使用许可的项目应取得水域使用许可证明; f)项目设计文件(含安全评估); g)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资料; h)省级以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报告(涉及使用特种设备项目); i)省级以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体育运动场所开放条件及技术要求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报告或者体育场所专项评估报告(涉及体育运动项目); j)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涉水项目) k)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进行动物防疫的项目) l)汽油、柴油等危化品存放许可证明文件(涉及汽油、柴油等危化品存放项目) m)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n)本文件5.2规定的相关资料; o)场所险及意外伤害险保单; p)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7 评价与改进 7.1 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方案评价与改进 7.1.1 经营者应将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和风险安全评估上报属地(乡镇),其中安全风险预评估应包括评估对象、内容、结论和安全管理措施等,涉及岩土工程、用水区域工程等的安全评估应审核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7.1.2 经营者应根据旅游新业态安全联合管理机构及属地(乡镇)的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标准及规范要求的限期改正,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7.2 运营过程安全评价 7.2.1 基本要求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营安全评价和改进体系。 7.2.2 经营者自我评价 7.2.2.1 基本要求 应按照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开展评价并保存相关记录台账。同时搜集分析安全主管部门、行业以及游客评价意见,综合整理、分析评估情况,撰写评价报告,确保评价真实、有效。 7.2.2.2 隐患自查自治机制要求 应完善隐患自查自治机制,包括企业项目SOP(标准操作程序)、员工安全生产口袋书、员工隐患排查范围、频次和内容,完成清单式扫码检查和隐患整改上传处理,以及气象状况、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记录台账。 7.2.2.3 安全标识标牌要求 应符合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标志的规定,并向游客准确清晰的告知注意事项、安全须知和禁止规定等内容; 7.2.2.4 从业人员资格及身份标识要求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体验指导员和救护人员等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7.2.2.5 试运行要求 应在每个开放日接待游客前完成设施试运行并记录试运行情况。 7.2.2.6 游客体验前培训要求 在游客开展相关体验前,应就所经营项目的基本技能、基础自救措施及注意事项进行培训,并记录台账。 7.2.2.7 应急预案演练要求 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记录并有效评价演练效果,持续改进。 应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将交通、人流疏散等组织措施提前通报交通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准的记录台账。 7.2.3 游客体验安全满意度评价 评价可综合采用游客满意度调查等方法。游客评价宜包括: a)服务每个过程实现与游客就安全事宜沟通; b)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形式对游客的体验安全满意度进行调查; c)正确对待和处理游客诉求,对如下方面措施应予确保: 1)对游客诉求的渠道便捷畅通; 2)对游客的诉求进行分析和恰当处理; 3)及时回复游客的诉求; 4)对游客的诉求进行跟踪管理等。 7.2.4 监管部门及行业安全评价 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政府监督评价及相关协会的行业自律评价,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 a)接受监管部门指导,履行行业安全规范的义务、责任等; b)维护安全运营体系建设,如参加行业培训,完善内部安全制度等; c)接受行业自律,保障安全管理资源有效投入; d)满足行业标准。 7.3 改进 项目经营者应依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措施并应用于服务。 对监督检查及自我评价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联合管理机构审查,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方可恢复经营和使用。 对政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据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行业管理及自我评价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并按照规章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 应急处置 经营者应加强应急响应资源调查,保障应急响应资源投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开展科学评价并持续改进。 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指导相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应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旅游新业态项目目录 本附录列出了适用于本文件的旅游新业态项目。 ——骑马类 ——玻璃栈桥 ——玻璃滑道 ——玻璃水滑梯 ——非公路用观光车辆(特种设备除外) ——滑草、七彩滑道 ——小火车(特种设备除外) ——悬崖秋千 ——全地形车 ——飞拉达 ——凌空飞步 ——皮划艇 ——漂流 ——伞翼滑翔 ——射箭 ——威亚 ——新西兰滑板车 B B 附 录 B (资料性) 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本附录列出了本文件在实施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 ——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 ——湖州市旅游新业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C C 附 录 C (资料性) 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及联合验收流程 本附录列出了适用于本文件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及联合验收流程。 图C.1 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及联合验收流程 参 考 文 献 [1] 《湖州市旅游新业态项目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实施办法》 [2] 《湖州市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骑马类》 [3] 《玻璃栈桥等15类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4] 《威亚和新西兰滑板车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