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美国发布通报G/TBT/N/USA/2106,通知将就电动自行车安全性制定强制性规范。
通报中指出,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统计,近年来在美国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伤亡事故数量呈上升趋势:2017-2022年,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由2017年的0人增加到2022年的41人,经急诊室治疗的与电动自行车事故相关的案例从2017年的3538起增加到2022年的24335起。因此,美国计划制定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强制性规范,以有效管控市面上相关产品的质量并减少事故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本次规范制定仅针对电动自行车(包括供儿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在美国强制性玩具标准约束范围内的电池供电骑乘玩具除外)机械性能,与电池相关的电气安全性能不在本次规范制定计划内。
CPSC表示,根据以往事故数据,可以知道碰撞和跌落是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主要潜在风险。因此,为防止碰撞和跌落情况的发生,美国本次法规制定将重点关注以下产品机械性能方面:
Ø电动自行车对行人和其他车辆操作员的显眼性(例如:骑乘人和电动自行车的可见性和可听度);
Ø电动自行车的尺寸和重量,以及骑乘人的身高和体重(例如:保持平衡和操纵电动自行车的难易程度);
Ø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和加速度(例如:电动自行车的推进力如何影响骑乘人对车辆的控制,与骑乘人的期望有何关系,以及骑乘人是否会因速度和加速度而面临更高风险的情况);
Ø电动自行车的制动(例如:高速制动频率对制动性能的影响);
Ø自行车部件的耐用性(例如:较大的产品重量和可合理预见的使用对制动部件、踏板/曲柄臂组件和车轮/轮胎组件造成磨损等影响);
Ø电动自行车车架的结构完整性,尤其是折叠自行车(例如:较大的产品重量的影响,以及可合理预见的使用对车架的影响);
Ø头盔性能(例如:高速撞击情况)。
本次通报中,美方提出了52个评议意见研提方向,其中,建议相关企业、行业机构重点关注以下议题:
1.建议参考或引用的标准或标准条款;
2.应将哪些电动自行车纳入或排除在本次规范制定范围之外,并请说明原因;
3.应如何定义电动自行车,以反映该产品类别的最新发展;
4.在定义电动自行车时应考虑哪些相关因素?例如重量、油门功能、踏板辅助功能、调速器、电机功率(瓦)和电池等;
5.关于提高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显眼性的措施;
6.由于重量较重或其他因素,是否需要根据不同种类电动自行车制定不同的制动性能要求,特别是盘式制动器的性能要求;
7.为提高电动自行车的显眼性和可听度,应考虑哪些因素(如车灯)或提出哪些要求;
8.是否应考虑设定加速度的最低和/或最高限制指标;
9.是否应考虑电动自行车的重量要求或限制要求;
10.是否应考虑电动自行车轮胎的最大和最小宽度;
11.哪些性能要求和警示语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安全?需重点关注提醒新购车的骑乘人(包括老年人)以及为儿童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父母;
12.是否有专门针对儿童电动自行车的性能要求,如速度、动力、刹车、结构完整性和显眼性相关要求?如果有,这些要求适用的年龄范围是什么;
13.是否应就最高速度、重量和油门能力、踏板辅助能力或速度调节器制定技术要求;
14.除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哪些性能要求来减少电动自行车所造成的伤亡事故;
15.是否应针对电动自行车提出适用于儿童和成人的不同防护装备(例如头盔)建议;
16.还有哪些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国际标准?这些标准与美国现行的自愿性标准和法定要求相比有何差异?
美国是我国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出口的第一大市场。2023年该类产品出口美国4.2亿美元,占2023年我国该类产品出口总额的23.2%。本次美国电动自行车制定初期,我国相关龙头企业、行业机构可以借助此次机会,建议美国将我国电动自行车标准中的关键内容纳入其法规,为我国电动自行车对美出口创造便利,避免壁垒。
美国本次法规制定通知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评议期至2024年5月14日。建议相关单位关注美国本次法规制定进展,结合我国标准,在美国本次法规制定中提出利于我国电动自行车出口的建议。若想获取美国本次通报文本,以及对该项通报有任何疑问,可在评议期内联系我们(0571-86786370)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