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地方标准《企业绿色产品认证绩效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0-10 | 信息来源: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五批湖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湖市监标准〔2023〕188 号)文件要求,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研究起草了《企业绿色产品认证绩效评价规范》。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征求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名)后,反馈至联系人,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沈丽敏;联系电话:0572-2523027。 2023年10月10日 湖州市地方标准《企业绿色产品认证绩效评价规范》编制说明 一、项目背景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2016年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对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作出部署。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湖州,2018年成功获批全国唯一绿色产品认证试点城市,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改革工作列入全省重大深化改革事项。湖州市成立绿色认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绿色产品认证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产品认证试点工作的九条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通过政策奖励和引导,鼓励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绿色发展水平,为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构建政策保障体系。 试点三年以来,湖州在推进全国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明显成效,为推动湖州赶超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抓手。国务委员王勇、原浙江省委书记车俊等相继对湖州市推进绿色产品认证试点工作作出批示肯定,总局唐军副局长、刘卫军司长、薄昱民副司长、李春江副司长等先后多次到湖州调研指导工作。全省推进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现场会和长三角共同推进绿色认证大会在湖召开。有关做法和经验分别在总局中国绿色产品采信应用高峰发展论坛、工业品认证工作交流与推进会、全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交流会等进行交流汇报。绿色产品认证工作从湖州试点向全省、长三角和全国拓展。2021年在湖州召开全国绿色产品认证经验交流会,湖州试点获评优秀,绿色产品认证改革经验全国推广。以湖州试点经验为基础,浙江省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为全省整体推进提供政策支持。浙江省委将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体系改革列入全省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清单。2020年,在长三角共推绿色认证活动在安吉举行,召开长三角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研讨会,发布《沪苏浙皖共同推进长三角绿色产品认证余村倡议》,2021年6月,长三角一市三省联合发布《长三角绿色认证一体化发展实施方案》,湖州率先打造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自2018年湖州试点、到浙江实践、长三角共推,再到全国推广,绿色产品认证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并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3年4月,全国共有绿色产品认证证书11831张,浙江省共有1676张证书,其中湖州市共获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318张,涵盖国推认证活动一、快递包装、绿色建材产品等绿色产品认证全领域,获证组织数、证书数量稳居全省地市首位。 二、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技术审查和立项评审,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下达2023年第五批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湖市监标准〔2023〕188号)立项,项目序号为7,标准名称为“企业绿色产品认证绩效评价规范”。 (二)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单位包括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湖州市标准化研究院等。 (三)主要工作过程 1.成立标准工作组并制定工作计划 2023年5月,在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牵头指导下启动标准研制工作,成立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湖州市标准化研究院为核心的标准研制工作组,确定主要编写人员,初步明确工作步骤、人员分工及标准起草的时间进度表,并编制标准编写项目工作计划。 2.标准草案研制 在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绿色产品认证实施及推广机制”课题基础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湖州市标准化研究院结合企业调研实际,共同参与起草完成标准草案。 2023年7月10日,由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计量与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组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湖州市标准化研究院以及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优全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珍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等绿色产品获证企业代表,对标准进行逐字逐句的研讨,重点对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获得性进行重点讨论。按照会议意见,标准工作组于2023年7月20日完成对标准草案初稿的修改完善,并形成标准申报稿。 3.深入进行研究讨论 2023年9月11日至9月27日,标准工作组在立项申报稿的基础上,根据立项评审专家的建议意见,经反复研究讨论,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4.全省范围广泛征求意见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一)标准编制原则 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规定,本标准的制定基于真实性、可追溯性和可比性作为基本原则,立足绿色产品获证企业的现实需求、着眼未来发展方向,兼顾标准的可操作性。 本标准内容规定了企业绿色产品认证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运用,支持不同类别的绿色产品获证企业的绩效评价。 为了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除了在标准正文中以简明、规范的语言进行表述外,评价指标的设置考虑了指标的代表性,同时考虑了相关数据的可统计与可获得性。 (二)标准主要内容及确定依据 1.标准范围。明确了标准的主体内容和适用对象,与标准的章节内容相一致。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2.总体要求。本标准遵循统一性、安全性、可靠性、可扩充性、可追溯性等总体原则。 3.术语和定义。给出了绿色产品认证绩效的定义,与评价指标的设置相协调。 4.评价对象。明确本标准的评价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湖州市辖区内有生产制造场所,生产经营 3 年(含)以上,且获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1年(含)以上的企业。该条件的设置主要考虑企业在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后,经过1年以上时间的生产,能积累一个完整年度以上的绩效数据,既能完整、真实地反映认证绩效,又能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 5.评价指标。基于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绿色产品认证实施及推广机制”课题成果,一级指标设置为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个维度,分别赋分30分、45分和25分,以生态环境效益作为第一权重绩效,占比45%。该分值的设置,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的初衷保持一致,与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的资源属性、环境属性、能源属性相协调。经济效益指标的设置考虑了企业为获得绿色产品认证进行的经济投入与正当利益回报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需求;社会效益的设置,考虑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的品质属性,同时关注社会影响力。 二级指标共12项,从有代表性、简单明了和可获得性角度出发,同时兼具可操作性。 6.评价方法。评价方法分为企业自评价和评价组织部门的复核评价,评价程序从成本和效率角度出发,采信企业的自评价结果,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7.评价结果运用。结合湖州的现实基础和发展需求,为改进绿色产品认证相关制度、推荐浙江省绿色产品认证“领跑者”遴选和开展湖州市绿色产品认证“领跑者”评比、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8.规范性附录。给出了部分指标计算公式,有利于参评企业直接使用。 四、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重复性、协调性分析 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充分研究了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与既有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冲突。本标准技术内容中若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有规定的,则进行引用或参考,保持与这些标准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截至9月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 GB/T 33761-2017《绿色产品评价通则》、GB∕T 35603-2017 《绿色产品评价 卫生陶瓷》、GB/T 39084-2020《绿色产品评价 快递封装用品》等22项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国家标准,采信了51项绿色建材评价团体标准,明确了绿色产品评价的通用要求和个性化要求。 已发布的RB/T 242-2018《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RB/T 241-2018《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要求》、RB/T 052-2020《绿色产品认证 相关合格评定结果接受指南》等认证行业标准,主要规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的相关要求。 经检索,暂未有有关绿色产品认证绩效评价方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无相应的浙江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遵循绿色产品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不会产生抵触、矛盾的情况。 五、定量、定性技术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验证情况 本标准所涉及的相关技术要求将在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后,在指标和分值进一步确定后,抽取5~10家湖州市域范围内不同类型的绿色产品获证企业进行评价验证。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无。 七、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相关部门依此标准下发相应文件,指导相关参与单位积极落实标准内容要求,以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 通过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推广,预期达到以下效果: 1.获得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全面、准确的绩效数据。通过本标准的实施,可获得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准确全面绩效数据,为湖州市下一步优化绿色产品认证政策提供依据,也为浙江省、全国全面推广实施绿色产品认证提供完整的湖州先行经验。 2.有利于企业客观、全面看待绿色产品认证。通过本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企业全面核算绿色产品认证绩效,从而客观、全面看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激发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积极性。 3.有利于第三方对企业绿色工作的采信。通过本标准的实施,能够给出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量化绩效,有利于绿色金融、绿色采购、绿色产品(服务)认证“领跑者”等政策对企业的采信。 八、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企业绿色产品认证绩效评价规范》 标准起草工作组 2023年9月27日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1 5 评价对象 1 6 评价指标 1 7 评价方法 3 8 评价结果运用 3 附录A (规范性) 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湖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企业绿色产品认证绩效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绿色产品认证绩效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运用。 本文件适用于对企业获得绿色产品认证后的绩效进行的第三方和第二方评价,企业对绿色产品认证绩效的自评价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绿色产品认证绩效 performance evaluation for green product certification 企业获得的与绿色产品认证有关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4 基本原则 真实性原则 应基于客观真实的材料、数据和信息得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评价结果。 可追溯性原则 应记录评价材料、数据等的获取途径,保留原始数据、记录,实现评价记录的可溯源性。 可比性原则 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以及相同企业在不同时间期内的评价结果应互相可比较。 5 评价对象 参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湖州市辖区内有生产制造场所,生产经营 3 年(含)以上。 绿色产品认证获证1年(含)以上,证书在有效状态。 6 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总分共计100分,详见表1。 表1 评价指标及分值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说明 1 经济效益A (30分) 获证后的产品销售额年平均增长率A1 10 A1计算公式按附录A.1。 20%≤A1,得10分;10%≤A1<20%,得8分;A1<10%,得5分;A1≤0,不得分。 产品溢价率A2 10 A2=(绿色认证产品销售价格-未获证前的销售价格)/未获证前的销售价格*100%。 20%≤A2,得10分;10%≤A2<20%,得8分;5%≤A2<10%,得5分;A2<5%,得3分;A2≤0,不得分。 优惠政策A3 10 因获得绿色产品认证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享受加分优惠的,每享受一项优惠得5分,最高得10分;未享受优惠的,不得分。 2 生态环境效益B (45分)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B1 10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按附录A.2,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的限额要求,与获证前一完整年度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相比: ——下降20%(含)以上的,得10分; ——下降10%(含)以上的,得8分; ——下降5%(含)以上的,得5分; ——下降小于5%以内的,得3分; ——未下降的,不得分。 注:对暂没有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不做该指标评价,直接赋分。 绿色能源的使用B2 10 工厂绿色能源的使用比例: ——占比30%≤B2以上的,得10分; ——占比20%≤B2<30%的,得8分; ——占比10%≤B2<20%的,得5分; ——占比5%≤B2<10%的,得4分; ——占比B2<5%的,得3分; ——未使用的,不得分。 注:绿色能源包括低碳清洁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氢能等。 产品包装物可回收利用率B3 10 按附录A.3计算产品包装物可回收利用率: ——90%≤B3的,得10分; ——80%≤B3<90%,得8分; ——70%≤B3<80%,得5分; ——60%≤B3<70%,得4分; ——B3<60%,不得分。 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下降率B4 10 B4=(绿色认证产品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同类型产品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同类型产品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100%,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计算按附录A.4。 20%≤B5,得10分;10%≤B5<20%,得8分;B5<10%,得5分;A1≤0,不得分。 注: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环境信息披露B5 5 依据《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 3 社会效益C 25分 对上下游企业/消费者的绿色引导和要求C1 7 有采取措施,对上游企业施加绿色化(如减少资源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排放、减少有害物质使用、提高回收利用率)影响,如要求或倡导上游企业开展节能改造、绿色产品认证、绿色工厂评价、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等,有证实性材料的,得4分; 通过宣传、培训指导等措施,对下游企业/消费者进行绿色引导,有证实性材料的,得3分。 品质属性C2 7 产品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等高品质认证的,得7分。 碳效评价等级C3 7 工厂按DB 3305/T 208评价,效率对标评价分级: ——等级为1级的,得7分; ——等级为2级的,得5分; ——等级为3级的,得3分; ——等级为4级(含)以下的,不得分。 宣传推广措施C4 4 有绿色产品宣传推广机制,并开展相应宣传,如在产品包装或产品本体或产品说明书上使用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投放绿色产品有关环保、健康等理念的广告,在各类媒体上开展绿色产品相关的宣传报道等。有建立绿色产品宣传推广机制的,得2分;有开展宣传推广的,得2分。 7 评价方法 企业绿色产品认证绩效评价分为企业自评价和评价组织部门的复核评价。 参与绿色产品认证绩效评价的企业,应按第5章的要求提供证实性材料,按第6章的评价指标进行逐项自评,填写得分说明,给出自评得分,并附相应的证实性材料。 评价组织部门对企业自评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对参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8 评价结果运用 识别改进机会,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改进绿色产品认证相关制度提供参考。 作为开展湖州市绿色产品认证“领跑者”评比和推荐浙江省绿色产品认证“领跑者”遴选的重要依据。 作为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措施的参考依据。 A A 附录A (规范性) 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A.1 产品销售额年平均增长率 (A.1) 式中: m——产品销售额年平均增长率,单位为%; B——上一完整年度的该产品销售额,单位为万元; A——获证前一完整年度的该产品销售额,单位为万元; n——年数-1。 A.2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A.2) 式中: Eui——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tce/产品单位; Ei——统计期内,工厂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即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综合能耗,单位为tce; Q——统计期内的合格产品量,单位为产品单位。 A.3 产品包装物可回收利用率 (A.3) 式中: ——产品包装物可回收利用率,单位为%; ——统计期内,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使用量,根据物料台账测算; ——统计期内,用于产品包装物料总使用量,单位视物料种类而定。 A.4 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 (A.4) 式中: si——单位产品某种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单位为污染物单位/产品单位; Si——统计期内,某种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单位为污染物单位,视污染物种类而定; Q——统计期内合格产品产量,单位为产品单位,视产品种类而定。 湖州市地方标准《企业绿色产品认证绩效评价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提出单位或个人 反馈意见 章条编号 修改建议 采纳情况(采纳/部分采纳/未采纳) 修改后文本 未采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