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系统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0-25 | 信息来源: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五批湖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湖市监标准〔2023〕188 号)文件要求,长兴县公安局等单位研究起草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系统建设与管理规范》。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3年11月25日前,将《征求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名)后,反馈至联系人,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郭培权 联系电话:13587256380。 2023年10月25日 湖州市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规范》 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大部分市民短途绿色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但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逆行、闯红灯等违法现象量大面广高频,已成为当前制约交通管理的突出问题,也是造成亡人事故高发的最主要因素。如何利用科技手段,实现科技替代警力,解决交通管理警力不足等问题,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课题。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找准骑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小切口,依托非机动车违法识别系统以及大数据支撑,打通医保、社保、公安、乡镇等平台数据壁垒,研判分析违法人员画像和等级评定,综合运用精准宣传、扣除文明诚信积分、交警处罚等多种手段,从源头治理骑电动自行车违法现象。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是展示未来社会良法善治的试验区和深耕田,进一步发挥科技赋能智慧监管优势,努力打造精准化、智能化、多元共治、常态长效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示范模板。 1.1国家层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电动自行车智慧治理的推广实施,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导致的安全问题,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目前,全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达3亿多辆。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事故等数量持续攀升,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通行、充电、回收等环节安全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提升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成效,2022年,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 1.2浙江省层面 作为电动自行车大省,浙江全省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超过2500万辆,户均达到1辆。近3年来,浙江省交通亡人事故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占1/3。2020年7月1日,浙江省出台并实施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条例特别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佩戴安全头盔。自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浙江各地相继开展“一创一治”“一盔一带”以及快递外卖骑手道路交通违法等专项整治,累计查处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超380万起。为了规范浙江省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2021年10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17个省级部门正式上线电动自行车治理数字化系统“浙江e行在线”,“浙江e行在线”系统从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充停、维修、回收七个环节入手,构建混合编码、标配销售、合体登记、文明骑行、规范充停、诚信维修、闭环回收七大“链式”核心应用场景,打通了公安、消防、环保、交通、住建等10多个系统,集成了22项业务,汇集了上千万条数据,实现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湖州市电动自行车智慧监管工作的推行实施,将是对“浙江e行在线”系统强有力的补充,两者将相互融合,一体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的有效监管。 1.3湖州经验 目前,湖州全市登记备案电动自行车187.7万辆。今年以来,全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624起、受伤765人、死亡112人。虽然我市电动自行车事故总体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但是三项指数仍处于高位运行,占比分别达到60%、80%、42.5%,特别是亡人数居高不下,成为我市交通事故重要风险点。湖州公安推出电动自行车“严管十条”新规,交通违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律责令现场接受不少于15分钟的交通安全教育;年内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律实名公开曝光。市交警支队除在市区设立10个常态整治宣教点以外,每个派出所、交警中队大门口也都将设置一个“电动自行车整治宣教点”,对途经的不戴头盔、违规载人等违法驾驶人,以观看电动自行车事故警示宣传片方式,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市区各路口路段陆续安装启用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自动抓拍系统。 长兴县:目前全县有各类电动自行车38万辆,是我县机动车保有量的2倍多。近三年(2020-2022),因骑电动自行车违法导致的交通事故每年达1.2万起,死亡人数分别达到了38人、34人、34人,特别是未佩戴头盔死亡人数分别达到了16人,11人,6人,占比在90%以上。长兴县聚焦群众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违法载人等现象量大面广高频等痛点,创新推出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监管“一件事”改革,开发建设“安骑”电动自行车智管应用(见智慧监管场景数据流程图),变游击式“随见随罚”为系统化“常管长治”。2021年,长兴公安为实现湖州市公安局提出的让“金点子”结成“金果子”工作目标,大力推进安全骑行智慧监管试点推广工作,目前,已完成长兴全域智慧监管正常运行,为交通纠违劝导发挥积极作用,电动自行车骑行不戴头盔、载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比例从44.7%下降到8.7%;2022年,亡人事故中不戴头盔死亡人数为6人,同比下降83%。 智慧监管场景数据流程图 湖州织里镇:自主研发了电动车智慧管理系统,记录了辖区内所有电动车的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同步建立了整套电动车日常管理机制。在电动车智慧管理系统的违法数据库中有5次及以上的违法行为时,社区与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车辆进行暂扣处理,车主必须到社区与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违法教育单”,并到织里镇交通违法教育中心接受教育,处理完违法后才能取回车辆。 德清交警:积极探索创新查处方法,采用“路面监控和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在武康城区率先安装启用电动自行车违法抓拍系统,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以及不佩戴安全头盔进行抓拍,交警部门运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查询获取车主的身份信息,并通过微信曝光台将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和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进行曝光。 1.4 存在问题 为了提升湖州全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的能力,根治治理过程中痛点和难点,着重解决(1)治理主体单一的问题,公安交警在电动自行车违法治理中唱独角戏,源头治理缺乏协同机制;(2)治理手段匮乏问题,治理手段有限,以罚款为主,柔性执法不足;(3)治理成本较高问题,派驻交警至各路口发现和处罚电动自行车违法需要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较高;(4)治理成效不足问题。现场治理效果有限,电动自行车违法人员仍然存在侥幸心理,再犯概率较大。 1.5 综上所述 因此,加快制定《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规范》湖州市地方标准,通过标准这一有效复制推广手段,把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广至湖州全域,是符合标准化战略的具体行动,也是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标准化的重要内容,能充分发挥标准在湖州市城市建设管理中的技术支撑、规范指导、引领推广作用,切实推动湖州城市精细化治理创新。近年来,湖州也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把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从方向性概念转化为定性、定量、可操作的工作实践,为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工作简况 2.1立项计划 该标准立项计划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下达(关于下达2023 年第X批市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函)。 2.2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长兴县公安局、中国计量大学、湖州市公安局。 2.3主要工作过程 2.3.1明确标准起草人员和工作计划 自接到标准立项文件,由长兴县公安局、中国计量大学、湖州市公安局三方共同组织形成标准起草小组,明确各参与单位和人员职责分工、研制计划、时间进度安排等情况。 2.3.2材料收集与实地调研 2023年8月1日——9月15日,收集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湖州市其他县区等各地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文件、标准、典型案例等材料,并完成实地调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设计标准整体框架,完成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和标准草案框架的编写。 2.3.2召开立项论证会 2023年8月28日,在长兴县公安局召开标准立项论证会,会议由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局、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公安分局和安吉县公安局等单位5位专家组成。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该标准的立项,并提出如下主要修改意见: 1.标准名称修改为:“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规范”; 2.完善5.1中图1、8.1组织管理的内容; 3.明确8.4.1中表1违法人员类别的判定量化要求; 4.整合8.2和8.6的内容; 5.补充完善立项报告书中湖州市的情况。 2.3.3标准征求意见 2023年8月29日——9月15日,长兴县公安局、中国计量大学、湖州市公安局三方在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3.5标准审评 待后完善。 2.3.6标准报批 待后完善。 2.4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工作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为:XXX、XXX,其各自的分工为: XXX、XXX:调研,标准技术内容起草编写与校核。 XXX、XXX:标准文本校核。 3.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 3.1标准编制原则 本标准兼顾科学性、可行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严格按照GB/T 1.1-2020要求进行制定。 3.1.1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确定标准框架及主要技术内容 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剖析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的关键要素,确定标准整体框架及主要技术内容。 3.1.2与国家政策、技术相协调,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标准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确保相关的技术内容与国家政策、浙江省省情及湖州市、所发布的相关政策、技术文件相协调,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以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制定标准。 3.1.3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以解决实际问题,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提供指南,提供更为细化的技术指导为导向,开展标准研制。 3.1.4与时俱进,适当超前 结合湖州市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的实际情况,标准中充实了精准化、智能化、多元共治、常态长效等相关内容,提高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内容的可操作性和先进性。 3.2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 3.2.1标准主体框架依据 标准起草小组对收集的法律法规和各类标准资料进行了整理和分析,整合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涉及到的相关要件,确定本标准的主体框架构成部分。根据对湖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各环节的剖析,确定《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规范》的主体框架,从总体要求、总体架构、基础设施要求、数据资源要求、违法人员分类管理、运行管理和评价改进等7个方面来设置技术要求,要素设置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有机融合,定量刚性与定性考察的有机结合。 3.2.2主要内容依据 1.范围 界定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的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通过引用GB/T 2224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有效文本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3.总体要求 结合湖州市实际情况、上级标准和规章文件的总结提炼。确定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精准性原则、智能化原则、多元共治原则和长效常态原则。。 4.总体架构 依据湖州市实际情况、上级标准和规章文件的总结提炼。明确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的总体架构。规定了由非机动车违法识别系统、基层治理四平台和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协同支撑的智慧监管的协同逻辑关系。 6.基础设施要求 依据湖州市实际情况、上级标准和规章文件的总结提炼。在智慧监管基础设施要求中规定了前端感知设备的布局和设施设备要求。 7. 数据资源要求 依据湖州市实际情况、上级标准和规章文件的总结提炼。在智慧监管数据资源要求中,规定了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共享等要求。 1)数据采集中规定了前端点位数据采集、联动语音输出、车主人脸数据信息要求。 2)数据传输中规定了与非机动车违法识别系统平台单向对接、与基层治理四平台系统双向对接、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双向对接等系统交互要求,规定了数据传输的接口要求。 3)数据存储中规定了经过处理的数据应存储于公安部门云数据中心。 4)数据共享中规定了视频专网(包括:智能算子、聚档服务及存储服务)与大数据局CIG平台数据交互共享时应通过网闸映射等方式实现,确保数据安全性及实时性,并规定了网络架构和数据共享逻辑。 8.违法人员分类管理 依据湖州市实际情况、上级标准和规章文件的总结提炼。规定了违法人员分类管理,应针对骑电动车不戴头盔、逆行等违法人员,分为偶尔违法人员、频繁违法人员和屡教不改人员三个等级,规定了违法人员分类管理业务框架和业务流程;规定了违法人员分类研判的流程,包括比对识别、人像聚档、频次统计、类别确定。规定了违法人员分类处置要求,应在违法人员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医保、社保、公安、基层治理四平台等多方数据,采取多跨协同治理措施并反馈落实结果。 9. 运行管理 依据湖州市实际情况、上级标准和规章文件的总结提炼及引用GB/T 2224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在智慧监管运行管理中,规定了组织管理、机制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 1)组织管理中规定了应建立公安部门、大数据部门、四平台职能站所、村居(社区)、社治办、安监站、派出所、组织部门、宣传部门、乡镇(街道)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体系。 2)机制管理中规定了工作闭环机制、信息反馈制度、“诚信+”机制、平安考核机制。 3)人员管理中规定了应组织对公安部门人员、政法部门人员、四平台职能站所人员、村居(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开展智管系统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步骤和工作流程。 4)在安全管理中规定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媒体安全要求,操作系统要求,业务端安全防护要求。 10.评价改进 依据湖州市实际情况总结提炼。在智慧监管评价改进中,规定了不定期的动态督查检查,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工作,开展满意度评价工作。 4.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4.1目前国内主要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在遵循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经验总结,涉及的主要法律规章制度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2 目前国内主要执行的相关标准 目前,我国现有标准体系中,在各个层面尚没有直接与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相关的标准,有少数行业部门出台了智慧监管工作中某一环节或某一部分的标准。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以尽量直接引用的方式或修改引用其主要技术内容的方式,与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相协调、相衔接。 (1)直接引用标准: 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中涉及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直接引用GB/T 2224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内容。 (2)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标准: GB 811-2022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规定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识、产品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该标准是头盔的产品标准,不适用于拟制定标准关于安全骑行违法行为的智慧监管内容参考。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和使用说明书的主要技术内容。该标准是针对电动自行车产品本身的安全性能做了规定,不适用于安全骑行行为的管理。 DB33/ 204-1997 电动自行车通用安全技术条件 已经作废。 4.3标准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相冲突情况 本标准的制定符合国家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存在与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情况。 5.定量、定性技术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验证情况 本标准在编制中,是在湖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提炼上来的。前期,湖州市公安局就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建设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试点推广,在试点过程中对建设工作进行多轮总结和完善,进一步统一了各级政府、部门和基层的思想认识,形成了广泛共识。标准的技术事项和指标设定绝大部分是能满足湖州市域内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的现实要求。当然,在验证中,相关单位也提出了某些指标和实际操作有差距,只要是合理的建议,编制小组就采纳和修改,使标准更贴近实际应用。具体的实践验证情况如下: 2021年为实现湖州市公安局提出的让“金点子”结成“金果子”工作目标,长兴县局大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试点推广工作,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作为重要标志性成果之一,从全市工作大局上也提出了明确要求。长兴县在探索建设智慧监管场景应用,被列入全市重大改革(重大应用)“一本账”“浙警智治应用”重大应用的重要内容,长兴县在省公安厅的指导下试点建设,破解骑电动车不佩戴头盔、逆行、闯红灯等不文明骑行违法行为日常管理的难点、堵点。智慧监管应用场景运用数字化思维,有效整合行政处罚、诚信赋分、宣传劝导等治理手段,构建违法行为发现识别、提醒学习、教育处罚的闭环管理体系,实现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村居企业的协同高效、共治共享。该场景应用荣获2022年度省信用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十佳示范案例、入选第四届“新华信用杯”全国优秀案例、2023年1月在省发改委《竞跑者》刊登该场景应用案例。应用上线以来,全县安全骑行文明行为从55.3%提升至91.3%,骑行电动车违法人员自主改正率达到99.5%,涉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发生数同比下降17.24%。 6.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未出现重大意见分歧。 7.预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7.1预期效益 标准针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的各环节提出具体规范要求,给予具体的、细化的、针对性的指导。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促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对提高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标准的实施可以为高起点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不断满足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效贯彻湖州市委、市政府、市局关于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全过程监管系列决策部署,不断厚植“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城市品牌价值,充分发挥标杆引领作用,更大范围推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工作模式。 7.2贯彻落实建议 为了有效贯彻实施本标准,建议归口管理部门或本标准制定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本标准的宣贯工作。标准发布后将相关的信息在媒体上广泛宣传,并通过论坛、讲座等方式对标准的使用者进行培训和指导。 8.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无其它予以说明的事项。 《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规范》标准起草工作组 2023年9月5日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5 总体架构 1 6 基础设施要求 2 6.1 布局 2 6.2 设施设备 2 7 数据资源要求 2 7.1 数据采集 2 7.2 数据传输 3 7.3 数据存储 3 7.4 数据共享 4 8 违法人员分类管理 4 8.1 基本要求 4 8.2 违法人员分类研判 5 8.3 违法人员分类处置 5 9 运行管理 6 9.1 组织管理 6 9.2 机制管理 6 9.3 人员管理 6 9.4 安全管理 6 10 评价改进 7 附录A(规范性) 违法人员分类管理业务流程 8 参考文献 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州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兴县公安局、中国计量大学、湖州市公安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XXX、XXX、……….。 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的总体要求、总体架构、基础设施要求、数据资源要求、违法人员分类管理、运行管理和评价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的智慧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4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精准性原则。实现对未佩戴头盔、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进行精准定位,指向性强。 智能化原则。充分整合大数据、智能AI、物联网技术等智能化应用,实现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治理。 多元共治原则。统筹政法部门、公安部门、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大数据部门、乡镇(街道)、派出所、社会治理中心、村居(社区)等多方力量多跨协同参与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治理。 长效常态原则。通过整合社会力量,利用工作闭环、信息反馈、“诚信+”和平安考核等四大机制,持续有效地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 5 总体架构 智慧监管总体架构由基础设施层、平台资源层和应用层等部分组成(见图1)。 基础设施层主要包括前端抓拍设备、识别系统设备、驾驶舱设备、PC电脑等设备。 平台资源层是以“安骑”平台为中心,非机动车违法识别系统、基层治理四平台、交警处罚系统、文明诚信积分系统、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等系统协同支撑组成的包含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传输和数据共享的数据资源层。 注:“安骑”平台指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智慧监管平台,由驾驶舱、管理端和服务端组成。 应用层主要包括:政法部门、公安部门、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大数据部门、乡镇(街道)、派出所、社会治理中心、村居(社区)等关联部门;违法人员分类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管理和安全管理等管理类应用,案例学习、安全考试、违法处理和处罚查询等服务类应用。 图1 智慧监管总体架构 6 基础设施要求 布局 前端感知设备应在事故多发路段、车流量大的路段等重点区域进行布点安装。 设施设备 宜复用已建前端抓拍设备。 驾驶舱展示设备宜利用公安部门已有大屏为载体。 管理端设备应以PC电脑为载体。 电动自行车识别系统设备宜包括:智能声光报警器、平台服务器、投影镭射灯、存储服务器、对接服务器、枪机电源和时控开关等设备。 7 数据资源要求 数据采集 前端点位应通过大数据人像识别技术,集成算法至前端相机,对途经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抓拍分析,对不戴安全头盔、逆行、闯红灯等行为进行自动甄别预警,并联动音柱语音输出劝导,劝导语音可采用普通话和/或本地方言。 前端相机设置应符合:电动自行车骑行至距离前端相机抓拍区域15 m~25 m处(见图2)。 图2 前端相机设置示意图 车主人脸数据信息应包含车主面部特征的照片和前6 s至后1 s的视频,且应具备: a)检出率和准确率不低于95%; b)识别延迟率小于1.5 s。 应对前端点位上报的人脸数据信息进行汇聚。 数据传输 7.2.1 系统交互要求 应与非机动车违法识别系统平台单向对接,对接内容包括传输视频结构化数据、人脸比对识别数据和违法人员筛选数据。 应与基层治理四平台系统双向对接,一方面下发违法人员清单、处理任务,另一方面反馈违法人员处理结果和镇街平安考核结果。 应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双向对接,一方面同步违法行为数据、违法人员清单、违法案件信息,另一方面违法人员画像数据(人口基础数据、诚信积分、社保、医保、交警行政处罚数据等)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平台进行双向交互。 7.2.2 接口要求 所有接口应进行统一管理,由智管系统对外统一提供接口服务。接口应支持HTTP和WebService两种协议。 应为各单位提供数据共享接口,用于向数据需求方提供指定查询条件对应的信息,根据数据需求者的不同角色,提供相应权限的基本信息。 数据存储 经过处理的数据应存储于公安部门数据中心,数据中心应满足如下存储功能: a)数据能够不间断存取,并能随时获取历史上任意时间段同类主题发信息; b)统一信息的数据类型和格式,应采用数据资源目录对数据进行编类存储,使数据兼容和共享; c)采用主备或双活或其他冗余技术保障系统稳定性,在冗余范围内单盘故障、多盘故障也不会导致数据丢失或冗余度下降,保证数据安全; d)建立历史数据档案库对违法信息进行归档保存; e)存储容量应不小于80 TB。 数据共享 视频专网、公安专网、政务外网数据交互共享时应通过网闸互交等方式实现,确保数据安全性及实时性,智慧监管数据流共享及网络架构见图3。 图3 智慧监管数据流共享及网络架构 共享数据应包括:违法人员姓名、违法人员身份证号、违法点位、违法日期、违法次数、违法人员所属村镇社区。 8 违法人员分类管理 基本要求 8.1.1 人员分类 应针对骑电动车不戴头盔、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发生的频次进行违法人员分类管理,分为偶尔违法人员、频繁违法人员和屡教不改人员三个等级,违法人员分类符合表1规定的要求。 表1 违法人员分类要求 违法人员类别 判定要求 偶尔违法人员 近1周内违法次数1次~3次或近30天内违法次数3次~7次时,判定为偶尔违法人员。 频繁违法人员 近1周内违法次数3次<N≤7次或近30天内违法次数7次<N≤30次时,判定为频繁违法人员。 屡教不改人员 近365天内有安全教育、罚款处置后,再发生违法1次时,判定为屡教不改人员。 8.1.2 业务架构 应针对骑电动车不戴头盔、逆行、闯红灯等违法人员建立分类管理业务架构(见图4)。 图4 违法人员分类管理业务架构 8.1.3 业务流程 应针对骑电动车不戴头盔、逆行、闯红灯等违法人员建立分类管理业务流程(见附录A)。 违法人员分类研判 8.2.1 比对识别 应通过比对服务器对人脸底库进行分析建模,提取特征值,同时对业务平台接收的人脸数据进行特征值提取。双方特征值比对,比中身份后进行匹配,实现身份确认。 8.2.2 人像聚档 应通过聚档设备对比中的人员身份数据进行清洗梳理,对同一身份人员实现归档处理,实现一人一档功能,为后续频次查询提供数据基础。 8.2.3 频次统计 应根据人脸身份信息、一人一档数据(频次)、违法点位、违法日期和违法次数区间等数据,输出频次统计报表。 8.2.4 类别确定 应通过违法频次统计报表数据,确定违法人员分类。 违法人员分类处置 应在违法人员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医保、社保、公安、基层治理四平台等多方数据,采取多跨协同治理措施并反馈落实结果,分类处置宜符合表2规定的要求。 表2 违法分类处置要求 违法人员类别 处置要求 偶尔违法人员 针对该人群,主要通过短信提醒、语音提醒和自主案例学习等精准宣传教育手段,减少违法行为。 频繁违法人员 针对该人群,主要通过所在单位或村社区针对个人进行安全教育手段,减少违法行为。 屡教不改人员 针对该人群,主要通过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在大范围内公开通报,扣文明诚信积分,减少违法行为。 多跨协同治理措施应按如下要求: a)组织部门党员先锋指数分数扣除:对于公安部门判定的频繁违法人员,会将违法记录数据同步至大数据平台,由平台推送至党员先锋指数系统进行分数扣除,对于扣分情况重新推送大数据平台,由系统调用党员的扣分情况记录,监督措施落实情况; b)宣传部门(文明办)文明诚信积分扣除:对于公安部门判定的屡教不改违法人员,将违法记录数据同步至大数据平台,由平台推送至文明诚信系统进行分数扣除,对于扣分情况重新推送大数据平台,由系统调用文明户的扣分情况记录,监督措施落实情况; c)社会治理中心业务协同:社会治理中心处理较多的为基层治理事件,对高频次违法车主进行事件下派网格员,网格员上门宣教,提升居民出行安全意识,实现网格员事件处置业务协同,同时乡镇街道对各村居(社区)进行措施落实考核,对于长期未落实的网格员进行考核扣分。 9 运行管理 组织管理 应建立政法部门、公安部门、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大数据部门、乡镇(街道)、派出所、社会治理中心、村居(社区)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体系。 宜对违法人员分类管理工作进行部门之间的多跨协同(包括:违法人员类别确定、党员骑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处置、违法车主个人诚信积分管理、违法人员教育提醒)。 机制管理 应建立工作闭环机制。按照工作职责和属地职责进行流转处置,对工作任务进行跟踪、评价,形成闭环管理。 应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梳理总结智慧监管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分析报告,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完善场景建设。 应建立“诚信+”机制。将安全骑行数据作为诚信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采用扣除诚信积分、取消诚信示范户等方式,提高群众自我约束力。 应建立平安考核机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动态督查检查,将其纳入对村居(社区)平安建设考评和网格员日常工作考核中。 人员管理 应组织对政法部门人员、公安部门人员、社会治理中心人员、村居(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开展智慧监管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步骤和工作流程。 应根据人员属性的不同,分别提供现场培训、集中培训和网上教学三种培训方式。 安全管理 网络安全应符合GB/T 22240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物理安全设计应考虑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媒体安全三个方面,具体要求包括: a)对于环境安全,机房设计要求符合A类安全标准,实行分区管理; b)对于设备安全和媒体安全,设置安全防盗报警装置和监视系统,采用电源保护、防线路截获、防辐射泄漏、防雷电击、利用噪声干扰等措施来保护设备安全和媒体安全。 主机服务器应采用安全性较高的操作系统,并使用最小化服务安装的原则,减少软件和服务漏洞的暴露,具体要求包括: a)使用强口令以及多个用户权限; b)定期进行漏洞扫描以及系统风险评估; c)建立日志收集记录机制,将每天产生的日志进行收集和分析,对可疑日志进行归档。 管理端安全防护应包含身份认证、多级权限控制、逐级授权机制和应用系统监控等,数据库的安全防护应有数据库权限设置、口令保护、数据加密等。 服务端安全防护应包含终端自身安全防护、终端数据安全防护和终端接入控制。 10 评价改进 应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智慧监管建设内容、运行流程的合理性和实用性; b)智慧监管运行管理多跨协同工作开展情况的成效性; c)智慧监管运行管理满意度评价。 应根据评价结果和反馈意见,结合监督考评结果,定期组织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制定改进措施,不断优化提升智慧监管运行机制。 A A B B C C 附录A (规范性) 违法人员分类管理业务流程 违法人员分类管理业务流程应按照图A.1的要求。 图A.1 违法人员分类管理业务流程 D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