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地方标准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5-11-06 | 信息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完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控要求,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我省地标《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进行了修订,并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2月6日前反馈。

联系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张凯;电话:13813002762;邮箱:1347162528@qq.com;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40号;传真:0571-81054024。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钱莲英;电话:0571-88084575;电子邮箱:860285203@qq.com。


附件: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2.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