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湖州市地方标准《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0-12 | 信息来源: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五批湖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湖市监标准〔2023〕188 号)文件要求,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研究起草了《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规范》。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3年11月12日前,将《征求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名)后,反馈至联系人,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罗丹丹;联系电话:13758139283。 2023年10月12日 湖州市地方标准《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规范》 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是基于数字化改革定位下文明养犬模式变革重塑,打造执法、治理、服务和场景应用支撑构成的数字化体系。伴随城市化的发展,近年来犬只的数量快速增长,饲养犬只日益成为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遛狗"的行列,犬只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不文明养犬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公共问题也接踵而至,比如:“老人被大型犬咬伤,狗主人却拒不道歉;女子为控诉遛狗不牵绳跳楼身亡……近期多宗“狗伤人”事件纠纷让人震惊。”。文明养犬反映市民素质,规范管理体现政府智慧;做好养犬管理,事关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为了保障市民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全国各地都在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纷纷出台文明养犬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并且在条例和办法中都明确提出要建立养犬管理数字化管理平台,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是进一步发挥科技赋能养犬智慧监管优势,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小切口”解决群众身边民生“大问题”。 1.1国家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佩戴犬牌、系犬绳”等明确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2湖州经验 目前,全省正在更大力度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文明养犬智慧监管工作带来了全新的视野,为更好地履职尽责带来了全新的机遇,如何顺应技术变革,牵引基层监管运行体系、组织形态变革重塑,形成现代文明养犬智慧监管新体系在基层层面的落地是亟待解决的难题。湖州市顺势而为,强力推进文明养犬智慧监管新体系建设。 湖州市委市政府部署深入开展犬类规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随着犬只数量的增加,带来犬只流浪、犬便污染、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甚至狂犬病传染等社会问题,成为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社会环境和谐的民生痛点,实施犬类规范管理迫在眉睫;全市犬只底数不清、分布散、更新快;管理部门多、流程慢、对接难、效率低;文明养犬意识低、不按时免疫登记等情况成为管理难点,数字化改革势在必行。 湖州市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对城市养犬规范化管理,利用信息技术解决城市犬类管理存在的漏洞,方便群众申报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等,实现疫苗注射登记数字化,管理机构管理信息化,利用大数据分析实现宏观分析、微观管控。(1)解决身份识别问题:个人用户通过“二维码+犬只信息号”验证申请注册、信息维护;疫苗接种服务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录入。(2)解决流浪犬的管理问题:针对走失的流浪宠物,通过数字系统的运用,查看宠物信息。对于无主流浪犬,进行统一规范收容,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公开领养,避免动物病情风险,减轻社会舆论压力。(3)疫苗接种持续跟踪问题:根据犬只免疫时间和有效期,在系统内呈现“红黄蓝”预警,犬只免疫期到期前能够通过系统短信、工作人员致电等形式点对点提醒方式对犬主进行提示,犬主可进行在线上门免疫预约或前往免疫点,对免疫超期红色预警的,由执法部门统一组织联合执法整治。(4)确定处罚登记问题:对实施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犬主,通过犬只信息号或二维码确定犬主信息,进行处罚信息的登记,对于再次、多次违法的犬主从重处罚;犬只造成人身伤害引发纠纷时,能快速定位民事主体。(5)解决统计难的问题:通过管理系统,方便群众及时更新犬只信息。系统提供各类统计功能,对犬主年龄分区、饲养区域、犬只种类、疫苗接种等情况进行准确的数据统计,方便为管理部门更有效实施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2023年,浙江省将群众天天有感一件事“微改革”列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写入省委常委会和省委改革委年度工作要点。并印发《关于组织实施群众天天有感“微改革”行动的通知》,发布首批5个项目。安吉县申报的“文明养犬一件事”成为湖州市唯一入选省委改革办公布的首批群众天天有感“微改革”项目承接主体名单。今年,陈浩书记在安吉智慧犬类管理基层治理“一件事”方面做了批示要求:“周密部署 扎实推进”,接到陈浩书记批示以后,安吉县立即组织开展文明养犬一件事改革推进会,就下一步工作任务计划做了详细分解和布置。2023年4月,中共安吉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安吉县综合执法局印发关于《安吉县文明养犬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将“文明养犬一件事”打造成为具有湖州和安吉特色的标志性改革成果。 综上,我们以文明养犬智慧监管模式现代化为目标,进一步提升智慧犬管运用,推广和优化智慧犬管平台功能和应用,提升用户使用感受,推进“最多跑一次”向“零次跑”升级;根据数据分析和预警,督促推进定时排查和免疫;打造智慧犬管系统成为文明养犬宣传新阵地,实现犬只信息智慧化管理、精细化管理,加快打造具有湖州文明养犬智慧监管辨识度的标志性成果,以此撬动湖州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整体性变革,推动并实现湖州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先行。文明养犬智慧监管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因素较多,面临着诸多标准化、规范化的新要求。目前,文明养犬智慧监管建设方面还没有任何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发布,为了更好地规范文明养犬智慧监管的建设,急需出台相关标准。基于此背景下,湖州市适时提出文明养犬智慧监管建设工作的标准制修订,对规范本区域的文明养犬智慧监管建设具有很大的意义。起草小组将在总结湖州市文明养犬智慧监管建设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将现有成果进行经验转化,以标准的形式规范、指导文明养犬智慧监管建设工作,从而确保提高文明养犬智慧监管的建设水平,实现文明养犬智慧监管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并为全省其它地区开展文明养犬智慧监管建设提供借鉴。 2.工作简况 2.1立项计划 该标准立项计划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五批湖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湖市监标准〔2023〕188 号)。 2.2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计量大学、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3主要工作过程 2.3.1明确标准起草人员和工作计划 自接到标准立项文件,由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计量大学、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方共同组织形成标准起草小组,明确各参与单位和人员职责分工、研制计划、时间进度安排等情况。 2.3.2材料收集与实地调研 2023年7月15日——9月1日,收集国家、浙江省、湖州市等各地有关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文件、标准、典型案例等材料,并完成实地调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设计标准整体框架,完成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和标准草案框架的编写。 2.3.2召开立项论证会 2023年9月12日,在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标准立项论证会,会议由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长兴县公安局和德清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5位专家组成。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该标准的立项,并提出如下主要修改意见: 1.围绕数字化管理优化标准的架构和内容; 2.加强调研,突出湖州经验; 3.删除标准内容中涉及职能部门职责要求、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 4.突出标准技术内容的创新性要求。 2.3.3标准征求意见 2023年9月13日——9月25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计量大学、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方在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3.5标准审评 待后完善。 2.3.6标准报批 待后完善。 2.4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工作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为:XXX、XXX,其各自的分工为: XXX、XXX:调研,标准技术内容起草编写与校核。 XXX、XXX:标准文本校核。 3.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 3.1标准编制原则 本标准兼顾科学性、可行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严格按照GB/T 1.1-2020要求进行制定。 3.1.1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确定标准框架及主要技术内容 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剖析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的关键要素,确定标准整体框架及主要技术内容。 3.1.2与国家政策、技术相协调,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标准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确保相关的技术内容与国家政策、浙江省省情及湖州市、所发布的相关政策、技术文件相协调,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以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制定标准。 3.1.3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以解决实际问题,规范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工作提供指南,提供更为细化的技术指导为导向,开展标准研制。 3.1.4与时俱进,适当超前 结合湖州市在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的实际情况,标准中充实了登记管理、免疫管理、饲养管理、收容管理、宣教管理、信用管理等相关内容,提高了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工作内容的可操作性和先进性。 3.2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 3.2.1标准主体框架依据 标准起草小组对收集的法律法规和各类标准资料进行了整理和分析,整合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涉及到的相关要件,确定本标准的主体框架构成部分。根据对湖州市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各环节的剖析,确定《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规范》的主体框架,从数字系统(系统架构、基础感知、数据资源、数字管理)、运行管理(登记管理、免疫管理、饲养管理、收容管理、宣教管理、信用管理)、监督与评价等3个大的方面来设置技术要求,要素设置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工作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有机融合,定量刚性与定性考察的有机结合。 3.2.2主要内容依据 1.范围 界定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通过引用GB/T 22240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和DB33/T 2426 公共数据元管理规范的有效文本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3.数字系统 (1)系统架构 主要规定了智慧犬类综合管理系统总体框架、智慧犬管系统功能模块、智慧犬管系统用户主体等内容。 (2)基础感知 主要规定了基础感知应结合视联网工程、视频监视范围和城市重点区域的视频监视要求。 (3)数据资源 主要规定了基础数据的规范要求、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和安全要求、业务流程数据、视频监视数据、数字化建设的数据存储空间、可移动设备及系统和智慧犬管系统信息安全等内容。 (4)数字管理 主要规定了智慧犬管应用接入浙里办和浙政钉、功能事项正常运转、依照事项清单推进联合执法等内容。 4.运行管理主要内容 (1)登记管理 主要规定了养犬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发生养犬信息变更、犬只失踪或者死亡等情形的要求,边远地区犬只免疫、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发牌等工作要求,以及智慧犬管系统养犬信息登记业务流程等内容。 (2)免疫管理 主要规定了智慧犬管系统实施的犬只免疫四色预警,畜牧部门、免疫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的要求,结合智慧犬管系统免疫超期犬只预警,指导犬主规范免疫、信息登记并申领犬牌要求,以及智慧犬管系统免疫预约和年检流程等内容。 (3)饲养管理 主要规定了管理区域划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文明养犬的要求,利用智慧犬管系统内不文明养犬举报功能,不文明养犬行为举报范围等内容。 (4)收容管理 主要规定了流浪犬捕捉和收容,流浪犬处置,以及智慧犬管系统犬只抓捕及认领流程等内容。 (5)宣教管理 主要规定了文明养犬纳入市民公约、进村规民约,智管系统内设置宣教模块,发挥陈贝拉“代言犬”的示范效应,组织党员干部、志愿者,在村(社区)、居民小区、公园、广场等场所,开展“规范管理、文明养犬”等宣传活动,发挥社区网格员、小区楼长、警务助理等作用,以及统一规范设置犬只禁入、禁乘标识等内容。 (6)信用管理 主要规定了建立文明养犬信用监管制度,在智慧犬管应用嵌入文明养犬积分模块,建立养犬自治管理积分奖励制度并公示。 5.监督评价 主要规定了组织人大代表监督,犬类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文明养犬群众满意率,发布督查通报并结合“美丽城镇”长效管理考核工作等内容。 4.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4.1目前国内主要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在遵循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经验总结,涉及的主要法律规章制度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上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系犬绳,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免疫接种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如何避免这些违法现象的发生,需要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来实现,其中通过数字化的管理手段是目前最行之有效的办法,从这个视角下出发我们来制定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标准的初衷是与这些法律规定的要求是一致的。 [4]《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年6月28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城市、镇建成区内携犬出户的,应当由成年人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并及时清除所携犬只的粪便。不得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是湖州市出台的地方条例,条例规定了携犬出行应该遵循相应的文明行为。通过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是提升市民文明行为水平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与该条例规定的要求是相一致的。 [5]《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2021年10月29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平台,负责犬只准养登记、重点管理区的流浪犬捕捉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不文明养犬等行为。第八条规定本市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犬只准养登记服务点或者登录养犬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第九条规定犬只准养登记有效期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之日。养犬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注销其犬只准养登记。发生养犬信息变更、犬只失踪或者死亡等情形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犬只准养登记服务点或者登录养犬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该管理规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养犬管理信息平台,对养犬进行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也是我们编制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规范最直接的规章制度依据,标准与该规定是完全协调一致的。 4.2 目前国内主要执行的相关标准 目前,我国现有标准体系中,在各个层面尚没有与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相关的标准,各地都相继出台文明养犬地方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但不是以标准的形式进行发布实施,对如何实现文明养犬数字化的工作还没有形成具体可操作的工作路径。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在技术内容设置方面,严格遵循上级规章制度文件要求,与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相协调、相衔接。以下是国内目前现有的一些标准情况: (1)直接引用标准: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以尽量直接引用的方式或修改引用其主要技术内容的方式,与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相协调、相衔接。在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中涉及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直接引用GB/T 2224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和DB33/T 2426 公共数据元管理规范的内容。 (2)与文明养犬管理相关的标准: T/NJKC 002—2021城市文明养犬行为规范。该团体标准是由南京市犬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养犬的登记、免疫、饲养、文明行为管理,文明行为管理章节中规定了出行与牵引、排泄、进出公共场所、乘坐交通工具、犬吠扰民管理、恐吓攻击他人、经营、死亡犬的处理和监督等内容。从标准技术内容上看,还没有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相关的内容。 T/NHWY 10—2021住宅小区文明养宠管理规范。该团体标准是由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规定了住宅小区文明养宠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登记备案、饲养要求、管理要求、纠纷处理等内容。从标准技术内容上看,还没有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相关的内容。 DB2201/T 12-2021宠物犬饲养规范。该标准是由长春市乾艺生物科技研究院牵头起草的长春市地方标准,标准技术内容简单规定了宠物犬的饲粮、饮水、运动、卫生防疫、登记、死亡和失踪等内容。从标准技术内容上看,没有完全体现文明养犬的理念,更没有从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的角度来规定相关的技术要求。 4.3标准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相冲突情况 本标准的制定符合国家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存在与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情况。 5.定量、定性技术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验证情况 本标准在编制中,是在湖州市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提炼上来的。前期,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试点推广,在试点过程中对建设工作进行多轮总结和完善,进一步统一了各级政府、部门和基层的思想认识,形成了广泛共识。标准的技术事项和指标设定绝大部分是能满足湖州市域内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工作的现实要求。当然,在验证中,相关单位也提出了某些指标和实际操作有差距,只要是合理的建议,编制小组就采纳和修改,使标准更贴近实际应用。具体的实践验证情况如下: 2021年湖州市出台《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文明养犬管理应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平台,负责犬只准养登记、重点管理区的流浪犬捕捉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不文明养犬等行为。 陈浩书记在安吉智慧犬类管理基层治理“一件事”方面做了批示要求:周密部署 扎实推进,接到陈浩书记批示以后,安吉县立即组织开展文明养犬一件事改革推进会,就下一步工作任务计划做了详细分解和布置。2023年4月,中共安吉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安吉县综合执法局印发关于《安吉县文明养犬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将“文明养犬一件事”打造成为具有湖州和安吉特色的标志性改革成果。 安吉试点经验:(1)建立多跨协同的工作体系。明确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相关经验入选2021年全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优秀案例。(2)上线全生命周期的服务应用。2020年7月在“浙里办”上线了安吉智慧犬管应用,全部涉犬事项实现在线办理,平均业务用时从5个工作日缩短到5分钟。应用入选2021年全省“数字社会系统典型案例”。(3)2020年3月建成了全省首个文明养犬警示教育基地,打造湖州市首个文明养犬示范小区,结合“安吉智慧犬管”数据分析,开展文明养犬示范小区创建、文明犬主评比等活动,强化犬主文明自觉意识。不文明养犬重复发生率下降了75%以上。(4)去年10月,安吉智慧犬类管理基层治理“一件事”已入选湖州市基层治理特色“一件事”。 6.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未出现重大意见分歧。 7.预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7.1预期效益 标准针对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的各环节提出具体规范要求,给予具体的、细化的、针对性的指导。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促进文明养犬数字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对提高文明养犬数字化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标准的实施可以为高起点推进文明养犬数字化工作、不断满足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需要,努力打造有湖州辨识度的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标志性成果,有效贯彻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文明养犬数字化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标杆引领作用,更大范围推动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 7.2贯彻落实建议 为了有效贯彻实施本标准,建议归口管理部门或本标准制定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本标准的宣贯工作。标准发布后将相关的信息在媒体上广泛宣传,并通过论坛、讲座等方式对标准的使用者进行培训和指导。 8.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无其它予以说明的事项。 《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规范》标准起草工作组 2023年10月11日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数字系统 1 4.1 系统架构 1 4.2 基础感知 2 4.3 数据资源 2 4.4 数字管理 3 5 运行管理 3 5.1 登记管理 3 5.2 免疫管理 3 5.3 饲养管理 3 5.4 收容管理 4 5.5 宣教管理 5 5.6 信用管理 5 6 监督评价 5 附录A(资料性) 智慧犬管系统主要功能 6 附录B(资料性) 智慧犬管系统养犬信息登记业务流程 9 附录C(资料性) 智慧犬管系统免疫预约和年检流程 12 附录D(资料性) 智慧犬管系统犬只捕捉及认领流程 14 附录E(资料性) 积分管理细则 16 参考文献 17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XXX、XXXX、XXXX。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的数字系统、运行管理和监督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城区内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农村区域可参照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4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DB33/T 2426 公共数据元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文明养犬 civilized dog breeding 在养犬过程中遵守公共秩序和基本规则,尊重他人权益,保障环境卫生,做到文明、合法、健康的养犬方式。 4 数字系统 系统架构 智慧犬类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犬管系统”)是由基础感知、数据资源、数据管理和用户层构成,总体框架见图1。 智慧犬管系统包括养犬信息在线申报、犬只免疫预约、疫苗备案、犬只免疫四色预警、犬牌申领、犬只年检、犬只销户、流浪犬捕捉、收容管理、犬只认领、文明养犬宣传、宠物商品、养犬论坛、投诉举报等功能(主要功能见附录A)。 智慧犬管系统用户主体主要包括:养犬人、诊疗机构、村(社区)、乡镇(街道)、公安、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犬类收容所、犬管办等9类对象。 图1 智慧犬类综合管理系统总体架构 基础感知 基础感知应结合视联网工程,包括视频监视、无人机立体巡查等内容。 视频监视范围应覆盖小区、商圈、公共场所等城市重点区域。 城市重点区域的视频监视应具备AI识别分析功能,其他区域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数据资源 基础数据的规范应符合DB33/T 2426的规定。 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和安全等应符合智慧犬管系统提供的数据规范要求。 视频监视数据应实时传输至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各个乡镇(街道),并提供标准API或SDK接口,支持接入大数据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部门。 数字化建设的数据存储空间应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视频监视等数据应具备现地备份存储能力并可迁移。 可移动设备及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机器人、无人机巡查等,采集的数据应向综合行政相关部门备份存储。 智慧犬管系统信息安全应符合GB/T 22240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数字管理 智慧犬管系统宜接入浙里办和浙政钉,能满足养犬人在线办理全部涉犬业务。 犬只日常免疫、登记、电子身份植入、发牌、挂牌、捕捉、收容、处置、举报投诉处置及数据报送等事项应能正常运转。 宜通过投诉举报、平台市民爆料、数字城管智慧采集、无人机巡查、城管机器人抓拍、AI视频智能分析、系统内免疫四色预警等拓宽线索来源,通过系统后台分析,形成处置派单建议,由犬管办组织公安、农业农村、综合执法、住建(物业企业)、乡镇(街道)等部门依照事项清单推进专项处置和联合执法。 5 运行管理 登记管理 养犬人应到犬只准养登记服务点或登录智慧犬管系统申请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收到犬只准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及时发放犬牌、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犬只准养登记有效期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之日。养犬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注销其犬只准养登记。 发生养犬信息变更、犬只失踪或者死亡等情形的,养犬人应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犬只准养登记服务点或登录智慧犬管系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边远地区犬只免疫、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发牌等工作,宜走村入户开展上门服务。 智慧犬管系统养犬信息登记业务流程见附录B。 免疫管理 智慧犬管系统实施的犬只免疫四色预警,宜能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情况根据到期30天、7天及期满期限分频次发送续接种免疫提示信息,提醒养犬人及时跟进犬只免疫。 各免疫点兽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并做好动物诊疗机构及乡镇(街道)免疫点免疫人员的技术培训、指导,免疫人员填写免疫记录并要求犬主张贴受免疫犬只照片。 免疫机构应告知养犬人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登记养犬信息并领取犬牌;将续接种犬只信息(犬只信息号及犬类免疫证信息)反馈至乡镇(街道)、村(社区)联络员,完成信息更新。 宜结合智慧犬管系统免疫超期犬只预警及新增满三个月犬只、免疫到期犬只和未组织免疫犬只,指导犬主规范免疫、信息登记并申领犬牌。 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方便接种、合理分布的原则确定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并结合智慧犬管系统向社会公布。 智慧犬管系统免疫预约和年检流程见附录C。 饲养管理 智慧犬管系统应根据犬类饲养地域、用途和管理要求不同将管理区域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不应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名录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通过智慧犬管系统向社会公布。 宜通过智慧犬管系统对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情况进行常态化管理,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不为犬只佩戴犬牌; b)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犬绳全程牵引,束犬绳长度超过1.8米,没有做好安全防范; c)不及时清除犬只便溺; d)不主动约束犬只避让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孕妇; e)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不采取收紧束犬绳或者怀抱犬只等安全措施; f)其他不文明行为。 应利用智慧犬管系统内不文明养犬举报功能。群众可以通过“随手拍”等形式第一时间提交证据,上传至不文明养犬举报子场景,系统通过自动分析分配任务,为后续查证处置提供有力线索。不文明养犬行为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 b)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c)遗弃、虐待犬只; d)利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以及楼顶、楼道、电梯间、开放式露台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 e)实施其他违反规定的养犬行为。 收容管理 流浪犬捕捉和收容应按照: a)流浪犬捕捉以网兜为主要工具,采取文明捕捉方式。城区内捕捉犬只须由综合执法人员全程具体监管并及时录入智慧犬管系统。犬只的移送、认领及处置均在管理系统内进行操作; b)城区内捕捉收容的流浪犬确系无人认领的,及时统一移送犬类收容所进行规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弃养犬,可及时联系综合执法部门上门收容,不随意遗弃; c)收容所配备专职饲养员、管理人员及保安人员,确保犬只饲养必要的通风、卫生、喂食、防疫、消毒等条件。收容所应定期邀请动物诊疗机构作犬只疫病检查、指导疾病预防,定期开展犬舍集中消毒,确保内部无传染疫病发生; d)收容所内不应拍照、摄像,与犬只收容工作无关人员不宜入内。养犬人进入收容所(文明警示教育基地)内接受警示教育学习及认领犬只的,需遵守收容所管理纪律。 流浪犬处置应按照: a)捕捉收容的流浪犬经核查后属于有主饲养的,养犬人于3日内携带身份证、牵引绳等到综合执法属地中队实施认领,综合执法人员核定养犬人身份并登陆智慧犬管系统查看犬只免疫情况。 b)养犬人尚未在智慧犬管系统注册并填报信息的,在综合执法人员指导下登录系统并申报养犬信息; c)养犬人待认领的犬只尚未免疫或者申领犬牌的,养犬人需在系统内完成免疫预约、犬牌补办等操作并现场联络免疫人员为犬只接种免疫; d)养犬人因不文明养犬行为被综合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后;在智慧犬管系统上发起文明养犬警示教育学习申请,养犬人携带身份证至犬类收容所(文明养犬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学习并认领被捕捉收容的犬只; e)收容所内收容饲养的犬只涉及领养的,需按照市、县区犬管办出具的领养流程实施; f)捕捉收容的流浪犬、弃养犬、无主犬被领养前应由动物诊疗机构完成犬只疫苗接种及绝育手术; g)收容所内收容、饲养的流浪犬只出现病死的,及时将犬尸密封袋装放置于冷冻室内,定期进行统一处置,并在智慧犬管系统内向农业农村部门发起无害化处置申请,注明每次移交犬尸的数量(单位:条)及重量(单位:公斤)。 智慧犬管系统犬只捕捉及认领流程见附录D。 宣教管理 宜在智慧犬管系统内设置资讯信息栏目,养犬人可随时下载和查看犬类政策法规、文明养犬警示教育视频、犬只全生命周期暖心宣传片、养犬事项常见问题答疑等资料,同时,定期将不文明养犬行为处罚结果、文明养犬警示教育基地学习情况等内容即时推送给养犬人。 宜开展“文明养犬流动检查点”进小区行动;重点针对各小区、农村安置区和重点村,普及政策法规、落实犬只免疫登记、宣传推广智慧犬管系统。 应利用智慧犬管平台短信功能定期向犬主推送政策信息、养犬知识、免疫到期预警等。 宜结合美丽小区建设和智慧犬管系统数据分析,开展文明养犬示范小区创建、文明犬主评比等活动。 宜通过扫描二维码跳转智慧犬管系统不文明养犬现场举报专栏,对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实现现场播报。 信用管理 宜建立文明养犬信用监管制度。建立犬主信用评价标准(见附录E),对遛狗不牵绳、犬吠扰民、未及时清除犬只便溺、携犬进入禁止区域、遗弃、虐待犬只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扣分,当记满12分后应在智慧犬管系统上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才能继续养犬。 应在智慧犬管系统中嵌入文明养犬积分模块,显示积分内容,积分标准,上线犬主信用评价、文明犬主评比、不文明养犬考试等子场景。 宜建立养犬自治管理积分奖励制度并公示,开展参与智慧犬管系统线上活动领取积分和积分换礼品、抵扣轻微违法行为的罚款等活动。 6 监督评价 宜组织人大代表检查文明养犬工作的安排部署、建章立制、经费落实等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布通报。 应将犬类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 文明养犬群众满意率应达到100%。 应对犬类工作包括免疫点、登记点工作开展,数据报送,流浪犬情况,犬牌系挂,犬只伤人等全面督查,发布督查通报并结合“美丽城镇”长效管理考核工作,推进犬类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A A 附录A (资料性) 智慧犬管系统主要功能 A.1 村(社区)人员功能 村(社区)人员负责养犬信息登记,用户线上申请的养犬登记信息进行数据确认,对所负责村社区内犬只进行销户处理,对所负责村社区内犬主提交的销户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犬只销户。村(社区)人员功能具体见表A.1。 表A.1村(社区)人员功能 工作项 工作内容 操作人员 犬只登记 对养犬信息进行录入,支持个人养犬与单位养犬信息维护,维护信息包括养犬人(看护人)信息,犬只信息,免疫信息,犬牌领取方式信息以及其他登记相关附件信息,维护完成后,信息流转到乡镇(街道)联络人员处进行审核。 村(社区)人员 在线登记信息审核 对所负责村(社区)内用户在线申请的养犬登记信息进行数据确认,审核完成后信息流转到乡镇(街道)联络人员处进行审核。 犬只销户 对所负责村(社区)内已登记的犬只信息进行销户处理,通过犬牌号,养犬人名称,联系号码查询到犬只信息后,直接进行销户操作,输入销户原因进行数据提交,提交后犬只状态变更为销户状态。 犬只销户审核 对所负责村(社区)内养犬人提交的犬只销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犬只状态变更为销户状态。 A.2 免疫人员功能 免疫人员主要进行免疫以及与免疫相关操作,主要包括疫苗信息备案,免疫证件申请,已登记犬只免疫,未登记犬只免疫,预约免疫。免疫人员功能具体见表A.2。 表A.2免疫人员功能 工作项 工作内容 操作人员 疫苗备案 需要维护免疫疫苗信息,通过疫苗备案,免疫机构人员对库存的疫苗信息进行维护,包括批次信息,疫苗厂商,疫苗名称,备案数量,生产日期,到期日期信息等。其中疫苗厂商与疫苗名称由管理人员维护,免疫人员备案时进行选择,备案完成后才可以在维护免疫信息时选择疫苗信息。 免疫人员 已登记犬只免疫 在系统内记录犬只免疫信息,首先通过查询条件,包括(犬牌号码,犬主姓名,犬主电话)查询到犬只信息,然后对犬只免疫信息进行维护,维护信息包括免疫信息(疫苗批号,免疫人员,免疫日期,免疫证件照两张),犬只变更信息(犬只正面照,侧面照,毛色,体高,体长,体重,健康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护。 预约免疫管理 免疫人员根据预约记录对犬只进行免疫后,在系统内在预约记录内维护免疫信息,其中包括免疫信息(疫苗批号,免疫人员,免疫日期,免疫证件照两张),犬只变更信息(犬只正面照,侧面照,毛色,体高,体长,体重,健康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护。 未登记犬只免疫 对未在系统内登记的犬只信息进行免疫后记录犬只免疫信息,记录信息包括免疫信息(疫苗编号,免疫人员,免疫日期,免疫证件照两张),犬只信息(犬只正面照,侧面照,毛色,体高,体长,体重,健康情况),犬主信息(姓名,证件号码,联络号码,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犬主在进行犬只登记时可以直接使用此免疫信息进行养犬信息登记。 A.3 乡镇(街道)联络人员功能 乡镇(街道)联络人员负责养犬登记信息审核,具体见表A.3。 表A.3乡镇(街道)联络人员功能 工作项 工作内容 操作人员 养犬登记信息审核 对村(社区)登记人员提交的养犬信息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内对养犬信息进行台账制作,并触发犬牌发放流程。 乡镇(街道)联络人员 A.4 执法人员功能 执法人员主要负责犬只捕捉管理,认领犬只行政处理信息记录,免疫预警信息查看等工作。具体见表A.4。 表A.4执法人员功能 工作项 工作内容 操作人员 免疫超期信息查看 查看所管辖区域内犬只免疫超期的信息,查看犬只犬以及犬主信息。 执法人员 犬只捕捉管理 维护捕获犬只信息,增加捕捉信息包括抓捕信息(抓捕部门,捕获时间,捕获地点,捕捉编号,捕捉原因),犬只信息(犬种,毛色,性别,健康情况,犬只特征,犬只照片)等等信息,犬主信息(是否有主,如果有主进行犬主绑定发起认领工作单),捕获信息维护后,支持申请收容入库,暂扣,绑定犬主等操作。 认领行政处理 查看认领需要进行行政处理的工作单信息,支持维护行政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取消认领,行政处理信息维护完成后,认领人员需要前往收容所进行文明养犬学习。 暂扣犬只管理 查看捕获时进行暂扣的犬只信息,支持认领出库,申请收容入库操作。 A.5 收容管理人员功能 犬只收容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犬只入库确认,以及入库犬只相关管理工作(认领出库,无害化出库,文明养犬学习信息维护等操作)。具体见表A.5。 表A.5收容管理人员功能 工作项 工作内容 操作人员 入库申请确认 对执法所申请收容入库的犬只信息进行入库确认,确认信息包括入库时间,入库编号,入库时犬只状态,出库截至日期,入库备注,确认入库后,犬只完成收容入库操作。 收容管理人员 在库犬只信息管理 收容入库的无主犬只信息进行查看,并支持发布线上认领或领养,以及绑定犬主发起认领工单。 收容到期犬只管理 收容入库的无主犬只并且已经到达出库截至时间,在此功能内可以对犬只进行出库操作,出库方式分两种(无害化出库,其他方式),由操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出库方式,出库操作完成后,犬只信息不可进行任何其他操作。 文明学习管理 认领行政处理完成后,犬主到达犬只收容所完成文明学习后,由收容所管理人员维护文明学习记录,维护完成后,犬主可领回犬只,如果犬只当前状态是暂扣的,那么前往暂扣执法所进行领回,如已收容入库,在收容部门进行领回。 A.6 农业农村部门人员管理功能 农业农村部门管理人员工作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免疫证件管理,第二部分疫苗厂商管理,第三部分免疫机构(免疫点)以及免疫人员信息管理。具体见表A.6。 表A.6农业农村部门人员管理功能 工作项 工作内容 操作人员 免疫机构(免疫点)管理 对免疫机构(免疫点)以及免疫人员信息进行维护,对免疫人员登录账号进行分配,免疫人员可以通过分派的账号信息登录系统进行免疫操作。 农业农村部门管理人员 疫苗厂商管理 对疫苗厂商以及疫苗信息进行维护,维护后免疫人员可以根据疫苗厂商以及疫苗信息进行疫苗备案,备案后可通过系统进行免疫时选择疫苗信息,系统根据备案信息对免疫部门疫苗使用量以及使用历史记录进行追踪。 免疫证件管理 在系统内维护免疫证件号码信息,支持单个增加以及批量导入,未免疫证在系统内建立电子档案信息,可以对证件的使用历史进行追溯,系统内存在证件信息后,管理人员才可以下发给申请部门,申请部门确认收取后,可以进行免疫信息绑定以及发放养犬人操作。 无害化处置管理 犬类收容所线上发起犬只无害化处置申请,犬尸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将犬尸移送至第三方处置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 B B 附录B (资料性) 智慧犬管系统养犬信息登记业务流程 犬只登记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养犬人通过移动端发起养犬登记,第二种村(社区)工作人员录入养犬登记信息。 养犬人在线发起养犬登记,具体流程见图B.1。 图B.1养犬人在线发起养犬登记 养犬人通过移动端提交养犬登记信息后提交,信息包括: a)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络电话,所在乡镇/街道,所在村(社区); b)免疫信息:如果未免疫:养犬人可以选择免疫点进行预约免疫,表单提交后,自动生成免疫预约信息,养犬人在预约点免疫后,免疫人员录入免疫信息后,表单自动提交到村(社区)工作人员处进行数据确认。如果已经免疫:这里的已免疫是指免疫人员通过系统提供的未登记犬只免疫对这个养犬人的犬只的免疫信息已经进行维护,系统会自动关联免疫信息; c)犬牌获取方式:选择获取方式(自取或邮递); d)其他附件信息:根据业务办理需要的其他文件照片(居住证,房产证等等管理人员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可以进行自定义配置)。 如果已免疫:信息流转到村社区工作人员处,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数据到乡镇(街道)联络人员处。如果未免疫:提交申请信息后,自动生成预约免疫工单,养犬人携带犬只前往预约免疫点,进行免疫后,免疫人员在维护免疫信息后,信息流转到村(社区)工作人员处进行数据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数据到乡镇/街道联络人员处。 乡镇(街道)联络人员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养犬登记信息审核,审核完成后,系统生成养犬信息台账数据(对养犬人,犬只信息进行台账制作),并自动分派犬牌号码,发起犬牌申领信息。 犬牌管理人员根据犬牌申请信息,对分派的犬牌号码的实体犬牌信息进行发放,并在系统内维护发放记录,如果是邮寄方式或自取方式获取,需要养犬人通过系统确认收取后,犬牌申请流程才会完结,到此整个养犬登记流程结束。 村(社区)工作人员录入养犬信息,具体流程见图B.2。 图B.2村(社区)工作人员录入养犬信息流程 村(社区)工作人员通过移动端或后台管理端根据养犬人提交的材料信息提交养犬登记信息,信息包括: a)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络电话,所在乡镇/街道,所在村(社区); b)犬只信息:犬只照片,犬只昵称,出生日期,犬种,毛色,体高,体长,体重等等有关犬只信息; c)免疫信息:由村(社区)工作人员维护一定是已经进行过未登记犬只免疫信息维护的犬只,村(社区)工作人员根据系统给出的免疫证件号码以及图片与用户提供的免疫证件信息进行比对,无误后才可以进行; d)犬牌获取方式:选择获取方式(自取或邮递); e)其他附件信息:根据业务办理需要的其他文件照片(居住证,房产证等等管理人员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可以进行自定义配置。 乡镇(街道)联络人员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养犬登记信息审核,审核完成后,系统生成养犬信息台账数据(对养犬人,犬只信息进行台账制作),并自动分派犬牌号码,发起犬牌申领信息。 犬牌管理人员根据犬牌申请信息,对分派的犬牌号码的实体犬牌信息进行发放,并在系统内维护发放记录,如果是邮寄方式或自取方式获取,需要养犬人通过系统确认收取后,犬牌申请流程才会完结,到此整个养犬登记流程结束。 C C 附录C (资料性) 智慧犬管系统免疫预约和年检流程 C.1 免疫预约流程 养犬人通过应用进行养犬登记后,可以通过应用的预约功能,对犬只免疫进行预约操作,具体流程见图C.1。 图C.1免疫预约流程 C.2 免疫年检流程 狂犬病疫苗有效期为12个月,犬只免疫时间超过一年必须进行疫苗续接种,应用在超期前30天内,系统会进行三轮(即将超期前30天,即将超期前7天,超期当天)短信息提醒犬主,具体流程见图C.2。 图C.2免疫年检流程 D D 附录D (资料性) 智慧犬管系统犬只捕捉及认领流程 犬只捕捉涉及到三种人员操作,执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对捕捉犬只信息进行维护,支持发起认领流程,犬只暂扣,申请入库,认领行政处理,认领领回操作;犬只收容管理人员:负责对执法所申请入库的犬只进行入库确认,认领出库,在库犬只管理,认领文明学习管理操作;养犬人:认领流程操作,行政处理,文明学习,犬只领回。 无主犬只捕捉流程,具体见图D.1。 图D.1无主犬只捕捉流程 乡镇(街道)执法人员捕捉犬只后,在系统内对捕捉信息进行维护,维护信息包括: a)捕捉信息:捕捉时间,地点,所在乡镇(街道); b)犬只信息:犬种,特征,毛色,健康情况,捕捉时状态,犬只照片等等信息。 收容管理人员对申请入库犬只进行入库确认,确认信息包括(入库时犬只状态,出库截至日期,存放笼号,入库编号)。 有主犬只捕捉流程,具体见图D.2。 图D.2有主犬只捕捉流程 乡镇(街道)执法人员捕捉犬只后,在系统内对捕捉信息进行维护,并发起认领工作单,维护信息包括: a)捕捉信息:捕捉时间,地点,所在乡镇(街道); b)犬只信息:犬种,特征,毛色,健康情况,捕捉时状态,犬只照片等信息; c)犬主信息:犬主名称,联系电话,证件号码等等。 行政处罚:犬主前往执法所,填写《犬只认领信息登记表》并进行行政处罚后,执法所开具《文明养犬学习函》,执法所工作人员在认领工作单内记录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文明学习,犬主到达犬只收容所进行文明学习后,收容管理人员在认领工作单内记录文明学习信息。 犬只领回:根据当前犬只所在位置,如果犬只暂扣执法所,犬主前往执法所进行犬只领回,如果犬只在收容所,直接在收容所领回。 E E 附录E (资料性) 积分管理细则 积分管理标准应按照: a)实名登录每人次每天积1分; b)绑定犬只积10分; c)完善犬主信息积10分; d)完成犬牌申领积10积; e)按时完成疫苗接种奖励20积分,超时未接种疫苗每超过7天扣除5积分、以此类推直至扣满30积分; f)养犬活动栏目互动每次奖励1积分,发帖(有效帖)1篇奖励5积分,帖子每点赞10次奖励1积分,加精贴奖励10积分; g)完成文明养犬宣传阅读每一篇奖励2积分,每日上限2分; h)参与《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试卷答题每得10分奖励1积分,每人次每月有1次参与机会。 F F G G 参考文献 [1]《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3]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发〔2018〕9号) 湖州市地方标准《文明养犬数字化管理规范》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提出单位或个人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采纳/部分采纳/未采纳) 修改后文本 未采纳理由 章条 编号 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