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 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3-05-17来源:天质评办文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天政办发〔2022〕7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二)评审标准
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包括“天台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天台县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奖”)两个奖项。
1.“质量奖”依据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
2.“标准奖”依据《天台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评审。
二、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
由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评审办”)发出组织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
申报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2.申报对象
(1)“质量奖”申报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2)“标准奖”申报对象为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3.申报条件
(1)“质量奖”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天台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组织;
②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③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④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原则上达到A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⑤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程度位于行业前列;
⑥积极开展质量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进口替代、节能降碳以及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⑦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组织内部质量战略和计划的建立和实施,质量检控及质量考核奖惩,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质量文化创建及推进,质量安全行使“一票否决”。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②-⑦项基本条件。
(2)“标准奖”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天台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组织;
②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③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④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原则上达到A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⑤申报的项目包括主导或组织制(修)订单个标准或一定范围内具有内在联系的多个标准。主导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者名单中排名首位;组织制(修)订标准是指标准的发布者或者牵头制定者。标准应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a.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标准;
b.实施2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c.已经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2年以上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⑥申报的相关标准应在近5年内完成;
⑦申报的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
4.申报材料。
(1)“质量奖”申报组织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①《天台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质量奖”申报表》)。按《“质量奖”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如表内填不下可另加附页或自行复印表格;不填之项要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②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 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③自我评价报告。对照GB/T 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说明实施卓越绩效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必要时可使用图表。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对控股子公司分别进行评价说明。
④证实性材料。与《“质量奖”申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以及其自认为应提供的证实性材料,如无法提供的,需作出书面说明。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并标明地点及其职责。
上述①、②、③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④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2)“标准奖”申报组织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①《天台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表》(以下简称《“标准奖”申报表》)。按《“标准奖”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如表内填不下可另加附页或自行复印表格;不填之项要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②自我评价表。按照《天台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价,并注明自身存在的不足或差距,形成自我评价表。
③证实性材料。申报组织应当提供与《“标准奖”申报表》和自我评价表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以及其自认为应提供的证实性材料,如无法提供的,需作出书面说明。
上述材料需提供电子文档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
5.组织推荐。
(1)推荐单位。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推荐要求。推荐单位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申报组织的质量管理或标准创新总体水平作出评价,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报期截止后,县评审办不再接受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县评审办组织实施,县评审办向县级相关部门了解核实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组织及推荐单位反馈有关情况。
(四)资料评审。
1.县评审办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行业类别情况,组建若干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每个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2.资料评审方式。
(1)“质量奖”资料评审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①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对照评审标准及实施指南独立开展全项目评价,逐条打分。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翔实、完整;申报材料能否反映贯彻实施GB/T 19580的方法、展开和结果。
②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按GB/Z 19579附录C要求评分,确定组织的材料评审统一得分,形成资料合议评审报告。
(2)“标准奖”资料评审可以采取集中讨论形式,充分酝酿形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采取由专家通过网络各自进行评分,取各专家的分项和总计评分的平均分。具体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商评审办确定。
各专业评审组应当对照《天台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地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填写评审记录,并签字确认。
3.县评审办综合材料评审等情况,遵循好中择优原则,确定不超过6个组织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入围现场评审的“质量奖”申报组织资料评审得分须达到500分以上;入围现场评审的“标准奖”申报组织资料评审得分须达到基本分的70%以上(加分项不计入基本分,但计入总得分,下同)。
4.县评审办向未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及其推荐单位反馈有关情况。
(五)现场评审。
1.组建评审组。县评审办根据受评对象情况,组建若干个现场评审组并确定组长。
2.现场评审程序。
(1)评审“质量奖”时,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到申报组织现场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①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各评审组组长编制现场评审计划报县评审办,县评审办与受评企业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②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召集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③现场评审应关注的重点
a.影响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b.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部署,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实施的结果;
c.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d.主要经济指标、市场地位、社会贡献程度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别中的位置及发展趋势;
e.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积极性及员工的满意度、稳定性的结果;
f.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方面的方法和结果;
g.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和检测手段;
h.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
i.持续改进的方法和结果。
④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企业行为规范;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与受评组织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c.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高层领导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组织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各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f.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报告;受评组织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2)评审“标准奖”时,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召集申报组织进行现场答辩,评审程序如下:
①发布现场答辩的通知,明确答辩时间和地点。
②召开现场答辩会议。
a.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答辩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
b.申报组织围绕《“标准奖”申报表》《自我评价表》的内容开展介绍或补充说明;
c.评审组专家根据申报组织的介绍,进行提问、交流;
d.评审组专家对照《天台县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对申报材料再次进行评审,填写评审记录,并签字确认,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3.提出评审意见
(1)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提出本评审组现场评审意见。
(2)提出建议授奖组织名单。建议授“质量奖”组织的现场评审得分须达到600分以上;建议授“标准奖”组织的现场评审得分须达到基本分的75%以上。
(3)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5天内,各评审组将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意见、建议授奖组织名单提交县评审办。
(六)综合评价
1.县评审办对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后,撰写综合评价报告。评审总分按“资料评审得分×20%+现场评审×80%得分”计算,并综合各评审组建议,提出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提请审议候选名单,候选组织不超过5个,以得分多少为序排列,如得分相同时以现场评审得分高者排在前面。
2.提交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审议的组织必须是经过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等程序。
(七)审查表决
评审会议由县评委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评委会成员实到数应达到总数的2/3及以上。
1.候选组织负责人作主题陈述,并回答县评委会成员提问,县评审办主任或副主任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2.县评委会成员对候选授奖组织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评议。
3.县评委会以会议投票表决,每位县评委会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数作为审议确定初选授奖组织的重要依据。
4.县评委会主任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根据评审总分、得票数和陈诉答辩情况,审议确定初选授予质量奖与提名奖授奖名单。
(八)社会公示
1.县评审办通过相关媒体对初选授奖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2.县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县评审办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确认。
(九)审定批准
县评委会将经审查确认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并公布。
(十)表彰奖励
由县政府发文奖励,对获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获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
三、监督管理
(一)获奖组织管理
1.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当年获奖组织要召开成果发布会,分享质量管理经验及成效;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2.获得组织应加强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积极参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参加“质量提升服务团”,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放大政府质量奖对推动质量提升的积极作用。
3.获得组织应持续改进管理,每年依据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4月底前向县评审办提交书面报告、《获奖组织信息反馈表》。积极参与“品字标”品牌建设,提供先进质量管理孵化服务,带动全县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4.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评审办:
①因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发生不符合“申报本条件”所列举的任一情形的。
5.获奖组织和单位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的,县评审办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经县评审办核实,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被撤销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评审人员管理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标识管理
(一)县评委会享有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标识(由标准图形、字体、字母和标准色构成,以下简称“标识”)的著作权。
(二)获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相关标识时,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标识;被撤销天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县评审办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天台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