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意见

2025-09-09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费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健全以源头治理为核心的工业产品质量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推进形成协同快处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决定省市县联动优化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制度,以高水平的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助力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化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改革,建立健全适应新发展格局、符合浙江发展实际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抽查排查、防范、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重要作用,坚持小切口大牵引,秉持“整体市监”理念,将产品抽查与质量发展、标准认证、执法稽查、网络监管、信用监管等协同联动,省市县联动推进、同题共答,着力破解现行监督抽查工作中覆盖面不全、时效性不强、精准度不高、威慑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到2027年,基本建成风险感知灵敏、抽检技术创新、质量责任穿透、监管效能提升、社会协同共治的监督抽查工作新机制,进一步促进我省工业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抽查机制设计,提升覆盖面和靶向性

1. 建立产品循环池。参考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分类编码规范》所列产品,建立抽查产品循环池并动态更新,实现抽查覆盖持续扩面。生产端抽查着力破解“精品库”问题,流通端抽查兼顾浙产外产、线上线下、不同价位、企业规模等因素,推动常规抽查客观反映省域质量水平。(产品监管处,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下各项均需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落实,不再逐条列出)

2. 专项抽查跟踪问效。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产品类别和各类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重点产品、区域、领域,开展专项抽查。强化条线协作,开展质量技术帮扶,加快推进风险隐患处置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过评价性抽查跟踪问效。(产品监管处)

3. 探索评价性抽查(风险速筛)。以产业集群和涉及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产品为重点,以合规指导生产销售单位为工作内核,结合区域实际探索实施评价性抽查(风险速筛)。将监督抽查与风险监测、市场反溯相结合,通过风险速筛发现产品质量风险隐患,将问题隐患告知生产销售单位和属地监管部门,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响应、早处置”。(产品监管处)

(二)优化抽查业务流程,穿透产品质量责任

4.融风险管理于监督抽查。贯通风险监测、舆情监测、广告监测、平台监测、监督抽查、总局通报、行业协会告知、消费者投诉数据等,根据年度数据分析研判产品风险,并完善抽查实施方案。对近三年未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单位适当降低抽查频次。(产品监管处、省局风险监测技术支撑机构)

5.探索抽查技术研发应用。针对基层监管力量有限、能力不足等问题,大力支持技术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围绕监管需求开展抽查技术研发,积极探索“AI+AR”产品质量病灶远程协查诊断技术、快检技术等研发应用,加强质量安全追溯,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效能。(产品监管处、科技和信息化处)。

6.市场准入与抽查双向赋能。将产品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列入证后检查和落实主体责任检查清单,并督促指导企业定向精准管控质量风险隐患;将证后检查问题企业纳入产品抽查对象清单。对告知承诺取证、许可范围变更企业,加强产品质量跟踪抽查。压实认证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主体责任,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活动、认证结果负责。对抽查发现的CCC认证产品问题线索,督促认证机构及时开展有效性跟踪调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要求停止使用认证标志,规范认证市场秩序。(产品监管处、合格评定处)

7.强化标准制定和实施。加强智慧监督新设备、新产品等新兴领域团体标准供给。统筹布局我省标准实施监测点建设,开展相关重要标准实施情况统计监测和研判分析。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区域、领域,大力开展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培训和技术解读,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标准问题反馈国家标技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化处)

8.提升质量执法威慑。指导督促各地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加强行刑衔接,完善产品质量涉刑案件处置闭环。强化监管执法端产品质量案件数据、信息互通,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执法稽查处)

9.强化产品质量提升服务。对抽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开展缺陷研判和调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召回义务。综合运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强化问题企业质量技术帮扶,主动组团走进企业进行帮扶,增强企业获得感。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质量强企强链工作,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品牌赋能、人才支撑等作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质量发展处)

10.实施信用约束惩戒。对抽查不合格的,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名公示不合格信息,公示期为一年。符合列入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依法列入该名单,实行信用联合惩戒。依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抽查不合格和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实施信用修复。(信用监管处、产品监管处)

(三)优化网抽组织方式,强化网销产品质量监管

11.加大网抽力度。加大对人身伤害风险高、短时销量大、社会关注度高、明显低价等网售产品的抽查力度。组织开展直播电商专项抽查,重点打击整治劣质低价等质量问题。将连续多年不合格的网店列入重点抽查名单,实施跟踪抽查。(产品监管处、网监分局)

12.探索检监联动。将网络抽查过程中发现涉及虚假宣传、缺失或伪造准入证书、违法广告、来路不明等问题线索通过图片、影像数据予以固证,并反馈对应条线、属地,协同处置。(产品监管处、网监分局、广告处、价竞分局依职责分工落实)

13.平台监管协同。落实总局关于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强政企抽查数据互联互通。鼓励平台企业开发“监管处置自动触发”功能,及时下架不合格产品链接。引导平台将销售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等行为纳入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评分体系,加强对经营者违规信息的自查和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制定直播电商质量管控相关指引和规范。(产品监管处、网监分局、广告处依职责分工落实)

(四)优化省域抽查统筹,增强协同共治效力

14.统筹联动处置。探索在一段时间内多地同时发现同一产品不合格时,排除重复抽查等情况后,移交执法并案处理,加大不合格产品惩处力度。对评价性抽查发现问题较突出的产品,协同开展执法抽查,或下一年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流通端,属地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生产端实施联动抽查。加强承检机构工作质量验收评价。省局向县(市、区)局转移支付的监督抽查经费,优先用于省市县联动抽查和省、市局交办的评价性抽查问题产品核查处置等工作。(产品监管处、执法稽查处)

15.统筹数字智治。推进市场监管数字政府2.0建设,探索构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智治应用,统筹推进监督抽查制度优化与产品风险防控体系改革。加强内部数据交汇,发挥数据要素价值,夯实安全监管数据底座。优化功能模块、场景应用和工作流程,新增评价性抽查、电商平台直播间抽样等基础功能模块,上线检监联动场景,推动违法行为线索及关联检测结果跨平台、跨条线推流和处置结果回流,提升综合监管效能。(产品监管处、科技和信息化处)

16.统筹协同共治。在重点产品生产销售集聚区,探索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质量协会、技术机构等建立抽查协同机制,组织开展联动抽查活动,共享质量数据,共推质量安全科普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设立质量安全举报基金,建立内部吹哨人奖励制度,对重大线索提供奖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优化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承检机构工作质量检查,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成效进行梳理评价,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主动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为全省抽查工作提供经验参考。

本意见自2025年10月11日起施行。

附件:省局评价性抽查(风险速筛)工作指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


附件

省局评价性抽查(风险速筛)工作指引

为防范化解由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引发的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健全以源头治理为核心的质量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压实属地、监管和企业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费品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决定以合规指导生产销售单位为内核,探索实施浙江工业产品质量评价性抽查(风险速筛)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制定细则。组织专家对拟开展评价性抽查产品历年监督抽查不合格较为集中且能通过风险速筛发现的项目进行梳理,形成风险速筛实施细则,制定检测项目、遵循的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判定准则等,根据产品存在的风险隐患严重程度开展处置。

二、快速采样。优先选择流通领域探索实施评价性抽查(风险速筛)。经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后,组织抽样人员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地点(如电商平台、批发市场、超市等)进行随机抽样。以消费者名义实施“无感”采样,允许抽取“三无”产品,增加直播带货等新业态销售的产品的采样数量。原则上,风险速筛应当买样,无需备样。

三、快速检测。承检机构应根据实施细则开展检验检测并做结果判定。要充分运用快速筛查技术,以外观检查、便携仪器检测、实验室快速检测等科学技术手段缩短检测时限。检测过程应注意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准确记录产品存在的问题、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并形成检验报告。经检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应出具结论为“不符合本次风险速筛要求”的检验报告,明确发现的质量问题为一般风险隐患或严重风险隐患,并将结果告知被抽查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及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分类处置。原则上,风险速筛结果不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予信息公示,但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启动风险速筛与监督抽查、执法抽查联动工作机制。经检验,发现属于一般风险隐患的产品质量问题,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提醒企业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跟踪相关企业质量状况;发现属于重要风险隐患的产品问题,作为案件线索移交属地执法检查。

五、全程可溯。承检机构及时将抽样、检测、结果处理等风险速筛全过程相关内容录入系统,负责后处理的属地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新核查处置情况。同时,强化风险速筛结果的协同应用,对风险速筛过程及结果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为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附表:工业产品质量评价性抽查(风险速筛)问题告知书(样本)

附表

工业产品质量评价性抽查(风险速筛)问题告知书(样本)

(企业名称):

年      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机构名称)开展   产品的产品质量评价性抽查(风险速筛)工作,检验产品涉及你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检项目不符合本次风险速筛要求,结果为(£一般风险隐患/£严重风险隐患)。现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告知你单位(详见背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1.检验报告

年  月  日

抄送: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该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给通知单位,一份下达单位留存,须有送达回证。

(背面)

机构名称(盖章):XXXX检验机构

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浙江省工业产品质量评价性抽查(风险速筛)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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