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
为深入推进“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建设,健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提升信用治理能力与水平,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浙江省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奖惩及信用提升等相关工作。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在检验检测、特种设备、食品生产经营、放心消费、平台经济等重点行业领域构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逐步拓展覆盖行业领域与应用场景,不断提升市场监管信用治理效能。
二、信用评价信息
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主体资质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司法裁判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参照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归集相关信息,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筑牢数据基础。
(一)主体资质信息。指能够识别经营主体身份、反映经营资质的信息,具体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住所(经营场所)、主体类型、行业分类、许可证及从业人员资质等信息。
(二)行政监管信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经营主体实施监管检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行政检查及抽样检验发现的问题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裁决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以及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失信惩戒措施信息等。
(三)司法裁判信息。指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作出的涉企司法裁判及相关信息,包括民事裁判、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及司法执行等信息。
(四)社会评价信息。指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等对经营主体作出评价形成的各类信息,包括荣誉信息、第三方评价信息及舆情评价信息等。
三、信用评价规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确定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公开方式。(一)评价指标。根据经营主体所属行业领域特点,将主体资质情况、行政监管信息、司法裁判信息、社会评价情况等作为一级指标;结合监管工作具体要求,细化形成二级、三级指标,并对每项指标科学赋分,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需结合工作实际持续优化完善指标体系,确保各项指标口径清晰、标准统一、公开透明。
(二)评价方法。原则上采用“动态记分+年度评级”相结合的模式开展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以自然年为周期,设定满分12 分,每年对照所列指标情形对经营主体逐项记扣分,实施动态评价;至每年 12 月 31 日,根据年度内累计记扣分情况,将经营主体信用等级从高至低划分为四级:年度最终得分为11分(含)至 12 分的,评价等级为“优秀”;9 分(含)至11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良好”;5 分(含)至9 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一般”;0 分(含)至5 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差”。经营主体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其他部门的行业性信用评价结果为最低等级的,或被其他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三)评价结果公开。记扣分变动信息及时通过“浙江企业在线”公众号或者短信等,点对点通知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按分级分类原则,稳妥有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探索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平台企业等共享评价信息。
四、评价结果应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等工作中,应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提升信用监管与服务效能,推动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
(一)实施精准靶向监管。对记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经营主体,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可实施约谈,督促其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对年度累计记扣分达到上限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组织考核验收等措施。对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的经营主体,可结合所属行业领域等情况,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连续三年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优先纳入“无事不扰”企业名单。对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经营主体,相应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连续三年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可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二)落实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从严查处重点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执法办案机构与信用监管机构的衔接,依法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内部及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和联合惩戒机制,全面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对相关责任主体在政府采购、行业准入、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采取禁入和限制措施。畅通“行刑衔接”后续监管渠道,进一步强化信用惩戒对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威慑力。
(三)拓展守信激励场景。在荣誉评定、政策扶持、财政奖补、招标采购等具体场景中,依法依规给予相关经营主体守信激励。支持金融机构结合信用评价结果调整授信额度,保险机构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保费浮动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将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强化行业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平台企业将其作为商家入驻、推流、限流的参考依据。
五、信用提升服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信用不良信息异议处置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合规指导和信用修复服务,切实帮助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升信用水平。
(一)异议处理。经营主体对信用评价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信用评价部门或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及时做好异议信息核实处置,并将结果告知经营主体。异议成立的,信用评价部门应优化调整信用评价过程或结果;异议不成立的,引导经营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提升信用水平。
(二)合规指导。对照信用记扣分规则,清单式梳理合规管理要求,指导被失信记扣分的经营主体按有关要求整改;同时引导经营主体将信用建设融入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管理,全面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等活动提升信用等级。
(三)信用修复。对于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受过行政处罚而申请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按照“谁列入、谁修复”“谁处罚、谁修复”原则,引导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浙江”平台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依法及时完成信用修复审批、出具信用修复意见。
六、组织保障
全省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统筹推进,其中信用监管部门牵头制定通用型工作指引,迭代升级“浙企信用”平台,推动相关工作落地落实;其他业务部门拟定职能范围内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负责推进本领域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化部门负责信用数据归集、共享、评价等事项的技术保障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照省局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应用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
本指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_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