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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GB/T 3480.5—2021国家标准宣贯暨齿轮强度与材料热处理第一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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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国齿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简称齿标委)主办、郑州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承办的国家标准宣贯暨齿轮强度与材料热处理第一期培训会于2022年6月6-7日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得到了行业的广泛欢迎与认可,来自齿轮行业的一百余家企业,超500人(不完全统计)参加了本次会议。

齿标委王伟副主任委员致开幕辞,他指出本次培训活动专家团队理论知识扎实,学术功底深厚,生产经验丰富;强调齿轮作为核心基础零部件对于建设制造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培训活动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助推齿轮的高质量发展。
齿标委王志刚秘书长就GB/T 3480.5—2021国家标准向大家做了宣贯。王秘书长在报告中指出了ISO及国家标准的变化过程和适用范围,解读了齿标委归口标准的现状,并就近些年齿标委的各项工作与大家进行了分享,他希望更多的行业企业参与到国家、行业及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来,与齿标委一起完善齿轮标准化体系。
GB/T 3480.5—2021主起草人、全国齿轮材料热处理首席专家、郑州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陈国民研究员围绕ISO 6336-5标准在我国的应用和ISO 6336-5齿轮强度与材料热处理标准的内容向各参会代表分享。陈总首先回顾了我国跟踪ISO材料热处理标准的整个过程、制定本标准的指导思想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概况,简述了ISO 6336-5齿轮标准产生的力学背景及ISO标准中的疲劳强度与材料热处理,最后对标准中若干重要技术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接下来的主要报告有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专家牛万斌做出的《齿轮钢材质量要求与发展趋势》,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主管马启发带来的《感应淬火齿轮的硬化层分布形式及残余应力与疲劳强度》报告,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年齿轮专家侯圣文分享的《汽车齿轮承载能力提升技术研究》,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艺师胡昭南给出《渗碳齿轮表面含碳量的确定和工艺控制》,以及重庆大学机械传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刘怀举教授报告的《齿轮抗疲劳技术体系的一些探索》。
各位专家从各自生产实践出发,结合齿轮强度计算与材料热处理工艺分析进行了深入的剖析,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把心得体会与大家进行了分享。
本次活动的顺利召开得到了行业内专家和各企业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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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3-07最高奖励50万!2023年婺城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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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质增效升级,进一步推动本区高质量发展,即日起启动2023年婺城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
一、申报奖项
婺城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设 2 个奖项,为“婺城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婺城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创新奖),其中“婺城区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同时设立“婺城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
对获得“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15 万元的奖励。
(注:“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合并申报)
二、申报条件
在婺城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二、三产业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
1.在婺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消费者满意度高。
4.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位居全区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主导产品的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5.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同等条件下,“品字标”品牌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7.截止申报通告发布日前3年内未发生以下情形: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和诚信缺失行为;
(2)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3)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8.对征信体系中有不良记录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简介、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组成:
1.申报表内容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各表具体要求见表后“注”,需按年度填写的指标是指2020—2022年连续三年的指标。;
2.组织简介要求见GB/Z 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3.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应对照评审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其实施指南的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不超过8万字数;
4.证实性材料是指在申报表中涉及的,需组织提供和组织自认为还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
5.提供组织导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总结一份。
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至婺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婺城区青春路152号)。联系电话0579-89119808。
2、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可登录婺城区人民政府官网下载申报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评审办。逾期区质量奖评审办不再接收任何申报或补充更改材料。
网址:http://www.wuch.gov.cn/art/2023/7/3/art_1229182511_4099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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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新法速递!总局令第75号、第76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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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规定》)。
《规定》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销售单位,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规定》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规定》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应岗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规定》要求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或者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失效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生产、销售等否决建议。生产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经确认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召回。
《规定》明确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以推动《规定》实施为契机,督促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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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关注 | 明天起,市场监管领域这些新规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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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来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
《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拒绝抽样检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落实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药监局有新规!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实施
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精神,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出台统一“标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仅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的公平公正性,也等于给违法者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和感化违法者加以改正,今后不再犯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