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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中缝协市场工作委员会发布倡议——加强行业自律,共促缝制机械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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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经济低迷,下游需求萎缩,全球缝制设备市场由增量主导较快迈入存量调整,我国缝制机械行业同质化发展和产能结构性过剩等矛盾日渐凸显。在有效供给大于市场需求的时代背景下,行业低价竞争、专利侵权、零首付、拼账期等各种无序竞争行为与内卷现象越演越烈,并已从国内市场逐步扩散到海外。这些无序竞争与内卷行为,导致缝制机械产业链利润率持续走低,整个行业逐步陷入低价微利和信心不足的发展困局,限制了企业创新,压制了市场活力,损害了行业形象,阻碍了行业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缝制机械行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加速期,市场格局和发展环境正经历深刻变革,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有序的竞争生态是行业持续发展的根基。为深入贯彻国家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精神,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竞争在行业蔓延,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向全行业发出如下12点倡议:
一、坚守诚信原则,筑牢经营根基
1.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2. 诚实守信经营。恪守行业道德,开展诚信经营,信守商业承诺,杜绝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合同违约、低价倾销等失信行为,建立服务公示、质量承诺、纠纷快速响应等制度,确保产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合作伙伴及用户的合法权益。 3. 维护行业利益。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秉持客户至上理念,不搞短期逐利、损害用户及产业链合作伙伴权益的行为,以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信任。倡导企业间合作共赢,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等方式,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优化市场环境,提升产品(服务)质量
4. 恪守公平竞争。坚持公平竞争,不搞恶意压价、垄断市场、诋毁同行、恶意挖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坚决抵制商业贿赂、窃取商业秘密、过度夸大宣传、误导性广告、强制“二选一”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规范企业营销行为,倡导理性、健康的营销方式,不主动掀起价格战,注重企业技术、质量、成本、效率、服务、品牌等综合竞争力的培育,共同抵制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形成良性竞争氛围。 5. 提升产品品质。回归制造本源,坚守品质生命线,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全流程质量管控,持续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和质量技术升级,加大高质量产品供给,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积极以数字化手段推动生产透明化和质量可追溯,增强用户信心,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6. 增强服务能力。以协会《缝制机械行业售后服务》团体标准为指导,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售后服务,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用户诉求,持续提升用户体验和满意度。积极引导和服务消费需求,不断优化服务流程与用户培训,持续深化与客户的协作关系,大力提升服务质量和反应效率。
三、推动科技创新,坚持差异发展
7. 坚持创新升级。坚持长期主义,加大创新投入,加强人才培养,紧密围绕客户痛点和发展趋势加强产品技术创新,把更多资源集中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上来,不断推动产品结构优化与价值链升级,加速企业向智能化、服务化、绿色化转型,满足用户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8. 尊重知识产权。坚决反对不当竞争和各种侵权行为,积极创造并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创新创造和知识产权,坚决抵制抄袭、仿冒、盗版等侵权行为,加大原始创新,加强专利合作,提升行业公信力。 9. 实施差异发展。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在产品研发、市场细分、营销服务、品牌建设等方面构建企业差异化发展策略,通过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展现企业独特价值和竞争力,有效规避行业价格战和同质化竞争,引领行业走上个性化、差异化发展道路。
四、优化产业结构,强化社会责任
10. 优化企业结构。适度优化控制产能,科学研判市场趋势和需求容量,加快从追求量的增长转向注重质的提升,避免盲目扩张和低水平建设,缓解行业“同质化”“内卷式”竞争;加快多元市场拓展,结合自身专业和下游布局,深耕细分市场,开拓新兴市场,挖掘潜在市场,积极构建多元化、内外联动的全球市场新格局,积极规避热点局域市场的激烈无序竞争。 11. 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保障,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尊重和保护用户权益,妥善解决消费纠纷,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着力改善社会形象。积极践行“双碳”目标,建立和完善ESG体系,开发高附加值绿色装备,建设绿色制造工厂,在生产经营中注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12. 提升自律水平。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风险防控机制和内部监督制度,提升全员合规意识和自律能力,自觉接受政府监管、行业监督、媒体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支持并参与行业协会工作,共同制定、完善和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标准和规范。倡导开放、合作、共享、交流的理念,共同谴责和抵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破坏行业秩序、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推动行业自律水平不断提升。 广大缝制机械企业,行业自律需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共建”,从“价格竞争”转向“价值创造”,需要各企业积极响应、共同参与和自觉践行。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响应倡议,加强自律,为推动缝制机械市场健康发展和提升我国缝制机械全球竞争力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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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项缝制机械国家标准获批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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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2025年第六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5】34号),由全国缝制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的《缝纫机缝厚能力测试方法》等3项国家标准正式批准立项,具体项目信息如下:
本次立项的国家标准均为修订项目,旨在积极响应行业技术迭代升级与市场需求变化。项目的实施有望整合并优化相关测试方法、完善相关安全规范及控制系统要求,全面提升缝制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技术创新能力,为完善缝制机械标准体系、推动产业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述3项国家标准项目在制修订过程中将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意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相关企业与全缝标委会秘书处联系,共同参与标准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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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关于推进专利公开实施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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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专利公开实施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推进专利公开实施工作,加快专利转化运用,更好激励创造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坚持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战略,以实现专利价值、促进知识共享、提高财政资金投入效益为导向,以市场化配置资源为关键,融合信息、人才、资本等要素,盘活存量专利资源,提升转化运用效率,促进专利技术转化成现实生产力,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提供强劲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和引导作用,创新机制、完善政策,营造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经营主体、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意愿,促进要素资源有序流动、高效配置。 ——坚持服务产业和激励创新相结合。统筹平台构建、服务支撑和政策激励,推动专利资源与产业需求精准匹配,促进实现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和资金链深度融合,更好激励创新、赋能产业,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坚持依法合规和公开透明相结合。建立健全符合现行专利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规范专利公开实施操作程序,构建全省统一联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平台,强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参与各方主体的权益。 ——坚持开放普惠和便捷高效相结合。支持省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平等、有效参与专利公开实施工作,鼓励推广快速普惠实施方式,降低技术实施门槛,促进供需对接,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专利转化体系,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3年年底,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体系基本建立,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上线“专利公开实施”功能模块。到2024年年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规范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参与公开实施专利达到2500件以上。到2027年年底,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省参与公开实施专利累计达到3万件以上,专利公开实施的社会参与度、工作影响力显著加强,成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渠道。 二、主要任务 1.强化公开实施清单管理。依法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和《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应纳尽纳”原则确定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鼓励各类专利权人参与专利公开实施活动,允许已提交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成果参与公开实施。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专利分级分类管理,明确重点推介专利,参照专利许可、交易历史数据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费用。〔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创新专利交易服务模式。支持各类专利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市场等探索专利定量许可、定向许可、组合许可,依法依规创新交易品种、交易模式,提升专利成果推介、评估、交易、处置等服务效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企业等通过委托转化等方式加快专利产业化实施。〔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3.完善金融创新配套服务。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场所、技术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专利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等在依法规范经营前提下整合资源,加强合作对接,积极探索金融支持专利公开实施工作路径,推动金融要素与创新要素深度融合,提升服务创新型企业能力,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4.加强高校院所内部管理。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专利公开实施,统筹协调科研管理、成果转化、专利信息分析、资产管理等职能,建立专利分类实施机制,完善费用快速审批、异议纠纷解决等配套制度,出台专利公开实施绩效评价与奖励政策。〔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相关高校院所〕 5.加强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支持各类专利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市场、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等设立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专利路演和信息展示设施,宣传展示专利功能价值和应用场景,积累并运用交易数据,推动专利供需深度对接。鼓励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园区、产业园区等立足园区特色,整合服务资源,现场提供专利对接、资金支持、技术集成、生产验证、市场推广等综合性服务,加快推进专利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 6.打造专业化服务队伍。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专利运营机构、专利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等第三方力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参与专利公开实施,建立本地化的专利技术转化服务体系。支持开展关于专利技术实施和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提升专利服务人才队伍专业能力,提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化和运营管理人才素质水平。〔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厅〕 7.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依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应用场景参与专利公开实施。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省科技厅等六部门《浙江省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执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赋权改革试点,对赋予职务发明人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专利,允许职务发明人自主实施、自主定价。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用免费许可、“先用后转”、“入门费+里程碑收益”等创新收费方式开展专利公开实施。对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达成实施意向的专利,允许按规定变更实施方式或者降低费用标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 三、保障措施 8.加强要素保障。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专利公开实施的具体办法,开展专利公开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组织研判,动态调整相关政策,确保专利公开实施稳妥有序推进。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依托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统筹,将专利公开实施工作纳入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 9.加强数字赋能。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上线“专利公开实施”功能模块,逐步与网上技术市场、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等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统一公告专利公开实施清单和声明,强化专利分类分级信息披露,配套提供专利特征分析、案例视频演示、图文说明等,将专利信息转化为可实施的技术语言,确保信息可感可知可及。深化专利筛选、精准推送、跟踪评估、迭代推广等数字化服务,提升专利公开实施供需对接的精准性、有效性、便利性。〔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 10.加强监督管理。各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对合同履约中产生的纠纷,要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行业协会等,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其中涉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要及时抄告同级科技、教育或者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11.加强激励约束。鼓励各级教育、科技、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将专利公开实施绩效纳入高校发展建设、成果转化活跃指数评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评价体系中,并在项目资助、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加强激励保障。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设置与专利实施直接相关的绩效目标,加强项目跟踪推进和成果落地转化。对未依规参与专利公开实施的,视情况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改正。〔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 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专利公开实施行为,加快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专利公开实施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公开交易平台进行的专利推广实施行为,具体包括: 1.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 2.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许可,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 3.专利权作价入股; 4.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实施方式。 本办法所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指的是设立在浙江省行政区划内,接受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承担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事业单位。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科技以及其他行业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建立专利公开实施主体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实施原则和职责分工 专利公开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依法设立的公开交易平台中进行。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利公开实施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县级以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推动专利公开实施工作。 三、实施程序 (一)清单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应当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其他尚未实施的专利成果,或者已提交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成果,可以纳入公开实施清单。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建立专利公开实施建议清单,并不定期推送至省级相关行业部门和专利公开实施主体。 省级教育、科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收到专利公开实施建议清单之日起6个月内,确定最终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以及相应的公开实施声明内容,并通过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提交声明。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省级教育、科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可以暂不纳入公开实施清单: 1.存在权属纠纷的; 2.与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冲突的; 3.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实施的情形。 (二)声明公告、意向对接和实施 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申请人应当通过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声明愿意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的,由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予以公告。 专利公开实施声明内容包括: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名称、公开实施的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专利实施方式(包括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实施费用标准(包括支付方式和价格等),以及发明人名称等其他专利公开实施需要发布的重要信息。 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的,均可以依照公告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与权利人达成合意,依法履行必要手续后实施专利。当事人应当在专利实施合同签署后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登记、许可合同备案等相应手续。 (三)声明变更、撤回和争议解决 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确定应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一经公告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达成实施意向的,允许变更实施方式或者降低费用标准后再次公告,以促成转化实施。 专利权已经实施的,专利公开实施声明可以撤回。 公开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公开实施声明应当撤回: 1.专利权期限届满或终止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 3.专利权发生前述可以暂不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情形,不宜继续公开实施,并经省级教育、科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申请人应当通过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提出公开实施撤回声明。公开实施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专利公开实施权利。 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公开实施行为日常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要及时抄告同级科技、教育或者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其他说明 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解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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