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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专利文献馆2023年10-11月公益讲座计划:“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最新标准解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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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时间:14:00-16:00 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 咨询电话:010-62086805 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 “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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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两部门联合开展打击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压实机构平台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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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虚假认证违法行为,提升质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打击虚假认证行为既可以从商品服务供给端发挥“保底线”“拉高线”的作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又可以从商品服务需求端为消费者提供质量证明,指导消费行为,增强消费信心,优化消费环境。为此,我国市场监管等部门始终坚持重拳出击,坚决遏制虚假认证势头,注重标本兼治,严厉查处虚假认证、出具不实和虚假检测报告、买证卖证、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打击虚假认证规范网络营销行为 根据《通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是认证机构买证卖证、虚假认证,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同时集中清理网络交易平台出现的“当天出证/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确保通过”等涉嫌虚假认证、虚假宣传信息,规范认证活动网络营销;依法关停相关虚假网站和非法网站,从源头治理虚假认证交易;狠抓主体责任落实,督促认证机构、网络交易平台对照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不断规范认证行为。 记者注意到,《通知》强调,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加大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力度,压实认证机构、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认证公信力。 近年来部分检验机构为拉业务、创业绩而忽视检验工作质量,不惜违背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甚至出现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为追求利益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发展秩序。 今年初,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2022年市场监管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通过检查发现,虚假认证的问题很严重,认证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也非常混乱。比如,认证机构未有效开展内审、管理评审,内审未覆盖分支机构或全部认证领域;认证审核未覆盖关键场所、关键过程、全部认证范围;认证机构未作认证决定即颁发认证证书,或给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等。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指出,产品质量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不合格的、虚假的检验结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事故隐患;同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在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提高产品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企业而言,产品是否合格,关乎企业的声誉、利益和存亡,虚假的检验报告不仅成为无良企业和不合格产品的“保护伞”,也会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更重要的是,科学、公正的检验报告关系到检验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声誉。政府部门“公信力”受损,对整个社会和市场良性运行是重大打击。 远程审核造成虚假认证问题增多 近年来,认证、检验相关的远程审核需求量急剧增长,但同时,通过网络手段造成的虚假认证、检验等违法犯罪问题也随之增多。 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表明,在总局组织检查的40家认证机构中,远程审核存在问题的就有24家,占比高达70%。 而2022年市场监管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也显示出远程审核认证造假问题:认证机构安排他人冒名顶替审核、检查员实施远程审核,伪造认证资料;审核、检查员仅参加远程审核首末次会议,未全程参与审核,认证机构安排他人收集组织资料,伪造认证档案;认证机构制定的有关远程审核管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 为此,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手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多次强调要“狠抓主体责任落实,督促认证机构、网络交易平台对照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不断规范认证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制度)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合格评定制度,列入CCC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评价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标注CCC标识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平台可及、数据可靠、消费者可见、产品可溯”的CCC认证证书联网核查机制,推动线上线下监管一体化。与多家电商平台开展CCC认证证书联网核查,实时核查平台销售CCC产品的证书状态,对无证书或者证书失效的直接拦截或者下架处理。2022年,电商平台联网核查CCC证书共计 6590万次,涉及商家132万家,因无证书或者证书失效等原因拦截下架CCC产品共计103万件;会同公安部门在电动自行车上牌环节核查CCC证书6110万次,有效遏制了无证制售、改装篡改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扩大认证审核签到系统使用范围 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的产生,加强对认证、检验机构的自身建设和监管力度是关键。要通过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检验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截至2022年底,我国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数量突破5.4万家,服务产值超过4000亿元,共颁发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各类认证证书336.6万张,涉及93.9万家企业和组织。为营造安全、放心、优质的市场消费环境提供了切实保障。 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对认证从业机构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严厉打击虚假认证、买证卖证、认证走过场等违法行为。2022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认证领域违法案件3458起,罚没款1.18亿元,查处违法认证机构59家,有力规范了认证市场秩序。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还注重监管手段的创新。针对远程审核的弊端,从2022年初开始,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决定在2021年部分认证领域使用认证人员现场审核网络签到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审核签到系统)进行审核管理的基础上,扩大认证审核签到系统的使用范围,将全部管理体系认证纳入系统必签领域,将远程审核方式纳入系统必签审核管理。 认证审核签到系统上线后,审核员在实施认证审核时,需登录签到端的微信“认证到”小程序,于审核首、末次会议时各签到一次,并上传首、末次会议照片。系统将自动记录签到时间和位置,与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审核计划自动匹配,由此识别出未签到、位置偏差等签到异常,并提示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管理端查看签到异常,并在审核结束5个工作日提交异常说明。认监委定期对签到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对签到异常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使用认证审核签到系统、签到中提交虚假信息的认证机构和审核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此次扩大认证审核签到系统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了认证审核签到系统把关作用,进一步遏制认证审核人员不到现场等虚假认证问题,切实维护我国认证检验领域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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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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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 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决策部署,加强技 术调查官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 件办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 官)是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派或调派,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 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 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根据办案需要,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 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 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 (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 提出意见; — 2 — (六)列席案件办理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全国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聘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参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 行政案件办理。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统筹管理, 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聘任、 分类管理、考评表彰和区域内调派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设和维护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 提供入选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的技术调查官名录。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建设和维护本辖区的技术调查 官信息库。 第二章 聘任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聘任的技术调查官和入选全国技术 调查官信息库的技术调查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 (二)具备良好的科学技术素养,工作态度严谨; (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农医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 (四)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 资格,或者具有 10 年以上生产、设计、研发等工作经验,或者 具有 10 年以上知识产权代理、审查等工作经验,或者具有 10 年 以上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调解仲裁、司法审判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 — 3 —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调整辖区内技术 调查官的任职条件,将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学历条件放宽至普通高 等院校理工农医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 技术资格放宽至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验年限放宽至 5 年。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采取全职或兼职形式。全职技术调 查官按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兼职技术调查官 可以通过单位推荐、行业推荐、自我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 聘任。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为技术调查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涉嫌违法违纪接受审查, 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曾担任技术调查官,被知识产 权管理部门责令退出的; (四)不适合担任技术调查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被聘任的技术调查官名单,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官 网予以公示。技术调查官的任职期限为五年。期满后及聘期内工 作职位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由聘任部门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独立提出技术调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 和个人的干涉。 — 4 —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在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案过程中, 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质询。 第十二条 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技术 调查官应保持客观中立。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过程 中知悉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辅助知识产权行政办案人员查明案件 技术事实。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结案后,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职责终 止。其后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再负有参与 义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章 指派与调派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时为 查明技术事实需要征询技术调查官意见的,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 参与案件办理。技术事实涉及的技术领域和技术调查官所属的技 术领域可以参照知识产权领域通行的技术分类标准。 案件主办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业 务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指派技术调查官。受指派的技术调查官存在 不能胜任或存在不适宜参与案件办理的情形,确需另行指派的, 案件主办人员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业务 处室负责人审批后重新指派。 第十六条 案件涉及的技术方案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 — 5 — 多个技术领域,一名技术调查官无法单独完成技术事实查明工作 的,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 第十七条 存在两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时,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可确定一名主办技术调查官和数名协办技术调查官。主办技 术调查官统筹技术调查,负责任务分配。 第十八条 根据办案需要,案件主办人员可提出技术调查官 补充申请,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批准后,可 补充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从全国技术调 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 第二十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 以申请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 权行政案件的办理: (一)在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确 有技术事实需要调派技术调查官才能查明; (二)所属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辖区内没有涉案技术领域 或专业能力与之匹配的技术调查官; (三)所属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无法通过咨询技术专家、 召开技术研讨会等替代方式查明有关技术事实。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技术调查官的调 派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由负责聘任的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决定调派人选。 — 6 — 第二十二条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的,应在案件办结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第五章 程序与规范 第二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 技术调查官回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 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办理的; (四)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自行排查并报告是否存在回避事由。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应 当在发现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报告案件主办人员并备案。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 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后 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 7 — 第二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案件主办人员报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确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当事人 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技术调查官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应当暂停参 与该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向技术调查官提供与案件 涉及的技术事实相关的案卷材料。技术调查官应当妥善保管、使 用上述案卷材料并及时退还。 技术调查官为查明相关技术事实,可以辅助办案人员收集相 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经案件主办人员同意,技术调查官可以在调查 取证、勘验、口头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就技术事实开 展询问。询问应当记入有关笔录,符合行政办案程序性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对参与案件所 涉及的技术事实发表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 实的参考。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讨论笔录,并由其签 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或调查终结前就案件 所涉技术问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 8 — (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 事人现有技术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 (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有两名以上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且有不同意见的,应将相应 意见记入技术调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于案件撤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等情形, 技术调查官应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技术调查意见仅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 参考,不对外公开,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在归档时置于案件 卷宗副卷,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按照行政办案程序性规定,在 相关文书上署名。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 应当为技术调查官建立人员管理档案,记录技术调查官基本信息 和办案情况,考评办案质量,并作为是否给予表彰或者继续聘任 的重要参考。同时被多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聘任的技术调查官应 由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汇总本年度辖区内技 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情况,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 — 9 — 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属单位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仲裁、调解组织就技术调查工作开 展合作,应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的 培训,培训情况记入技术调查官人员管理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兼职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 可以予以奖励,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给予报酬,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财务、劳动管理等相关规 定。 第三十八条 技术调查官因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发生 的交通、食宿等必要费用,由实际使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 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九条 技术调查官任职期限届满后,如未继续聘任, 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在聘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不再担任技术调查官的,应当 提出书面申请,由聘任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退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 在职人员担任兼职技术调查官,需经工作单位同 意。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因未取得新工作单位同意而无法继续 承担技术调查官工作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主动解除聘任关系。 第四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0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应责令其退出,不得继续担任技术调 查官: (一)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任职条件规定的; (二)有本管理办法第八条不予聘任的情形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因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 (五)任期内累计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 次数达 3 次以上的; (六)其他不符合继续担任技术调查官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技术调查官不得以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 者从事其他任何商业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与行政办案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徇私舞弊,泄露在参与办案过程中知悉 的应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 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司法、调解、仲裁工 作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 11 — 第四十五条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本辖区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人员 管理、办案指南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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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市场监管总局: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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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1日发布《关于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的通知》,其中提出,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精准识别质量薄弱环节,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质量问题。发挥质量标杆引领带动作用,鼓励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以及地方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企业开放共享质量基础设施。倡导大型企业和“链主”企业,将链上中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先进质量理念、质量管理模式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持续完善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鼓励各地成立专家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你点单我服务”等活动,通过技术指导、项目合作、科技咨询等多种方式与企业开展合作。举办“质量云课堂”,面向企业免费开展质量培训,及时指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解决质量问题。开展广告企业“大帮小”行动,引导大型广告企事业单位对接服务中小微企业广告需求,降低品牌营销成本,增加品牌附加值。以特种设备相关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开展特种设备质量提升行动。
附原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质量政策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方面的作用,现就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依托现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了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质量提升的实际困难和现实需求,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资源,回应共性需求,实施精准服务。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惠百城助万企”活动,在不少于100个城市拓展服务要素、优化服务方式、升级服务内容,助力不少于10000家企业解决质量难题、提升质量效益。鼓励有条件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地区建立质量基础设施专家队伍和服务网络,在减免费用、缩短时限、上门服务、快速响应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揽子服务措施。总局推广应用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20个典型案例单位要制定专门方案,发挥表率作用。
二、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按照《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市监计量发〔2022〕51号)有关要求,开展中小企业计量需求和问题调研,组建计量技术服务队开展交流座谈、现场调研、技术咨询等帮扶活动,有效指导企业解决计量技术问题。进一步优化“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和中小企业计量技术咨询“直通车”服务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快捷获取各项计量法规政策和信息,免费向社会开放企业计量课程。
三、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深化国家标准公开机制,按照保护版权、免费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公开国家标准。提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服务效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公平、便捷获得国家标准资源。免费公开疫情防控有关标准。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咨询、国际标准解读、标准跟踪等整体解决方案。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条码服务费标准。
四、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有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的“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百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平台”服务功能,推出一批适合小微企业自身成长的精品课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培训。倡导认证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针对小微企业优化认证流程,降低收费。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与地方政府、行业学协会深入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持续深入的帮扶服务。
五、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发挥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引领作用,联合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升级的瓶颈问题。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对复工复产急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倡导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费用。针对中小微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成本高、使用需求大等特点,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探索推进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资源共享。
六、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精准识别质量薄弱环节,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质量问题。发挥质量标杆引领带动作用,鼓励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以及地方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企业开放共享质量基础设施。倡导大型企业和“链主”企业,将链上中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先进质量理念、质量管理模式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持续完善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鼓励各地成立专家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你点单我服务”等活动,通过技术指导、项目合作、科技咨询等多种方式与企业开展合作。举办“质量云课堂”,面向企业免费开展质量培训,及时指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解决质量问题。开展广告企业“大帮小”行动,引导大型广告企事业单位对接服务中小微企业广告需求,降低品牌营销成本,增加品牌附加值。以特种设备相关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开展特种设备质量提升行动。
七、开展食品生产“千企万坊”帮扶行动。建立帮扶机制,制定帮扶措施,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纾困解难。优化许可程序,推进“全程网办”,提高许可效能。创新培训形式,开展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开展食品生产风险控制活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开展政策指导、技术支持、法律服务等精准帮扶,鼓励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积极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园区建设,推动小作坊提档升级,培育“精特美”优质地方特色食品品牌。
八、加快登记注册流程。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注册、药品审评审批注册等办理时效。落实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优化企业开办服务,规范名称登记管理,全面实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优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缩短专利审查周期。
九、探索完善新型监管模式。完善产品安全沙盒监管制度,在坚守产品安全底线,确保避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前提下,适度包容审慎监管,为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产品等新兴行业发展保驾护航,提振产业信心。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创新电梯监管模式,推进电梯按需维保,鼓励“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模式的创新和应用,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着力破解老旧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费用的难题。
十、强化防疫物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和整治医用防疫物资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医用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使用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加强价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聚焦防疫产品质量,持续开展非医用口罩“助企护民保安康”行动,以儿童口罩为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做到“应抽尽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非医用口罩。
十一、发挥各级“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每名党员干部至少调研2户民营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了解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不断提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政企互动平台效用,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和信息的便捷通道。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支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质增效升级的作用,加强跟踪监测与分析,以实际行动和突出成效助力抗疫情、稳经济、促发展,并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相关数据案例(报送方式:“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公文”—“发送”—“质量发展局”)。总局将适时宣传推广各地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营造质量基础设施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