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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2023年“浙江制造”标准立项指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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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制造”标准立项指南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深化“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通知》,助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进一步提升“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和实施成效,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突出重点,服务大局。贯彻三个“一号工程”和“十项重大工程”部署,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315科技创新、396未来产业等重点,开展“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和实施。要对照我省已发布的机器人、数字安防、网络通信、集成电路等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以及已实施的数字经济标准提升项目领域,开展“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和实施工作,高标准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定位,完善体系。“浙江制造”标准定位为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体现制造业发展创新水平、符合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具有高质量高效益内涵特征的先进团体标准。强化体系化推进标准化建设,“浙江制造”标准范围包括制造业领域的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生产性服务标准等,不断构建完善“浙江制造”标准体系。 (三)注重质量,强化实施。强化“浙江制造”标准技术审查,重点评价标准的必要性、先进性、国际化等。强化“浙江制造”标准实施应用,突出标准实施的经济性、可操作性等,以制定和实施“浙江制造”标准带动重点产业链上下游标准协同协调。强化“浙江制造”标准研制管理,各地要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工作,加强标准研制工作过程指导和把关。 二、立项重点方向 (一)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等。4个世界级先进产业群,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现代消费与健康、绿色石化与新材料;15个特色产业集群,包括高端软件、集成电路、数字安防与网络通信、智能光伏、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节能环保与新能源装备、智能电气、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现代纺织与服装、现代家居与智能家电、炼油化工、精细化工、高端新材料;6个“新星”产业群,包括人工智能、第三代半导体、基因工程、前沿新材料、元宇宙、区块链;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重点。 (二)数字经济和标志性产业链。数字基础设施领域,包括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数字产业化领域,包括数字安防、高端软件、集成电路、网络通信、智能计算、新型显示、智能光伏、新型电子材料及元器件、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居、智能机器人(无人机、船)、智慧医疗、智能装备等;产业数字化领域,包括智能工厂/未来工厂、数字化设计、网络协同/数字化供应链等。 (三)重点科创领域和未来产业。科创高地,包括“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快速成长的未来产业,包括未来网络、元宇宙、空天信息、仿生机器人、合成生物、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等;潜力巨大的未来产业,包括量子信息、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深地深海、可控核聚变及核技术应用、低成本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智能仿生与超材料等;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领域,包括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等。 (四)重点产业“浙江制造”标准体系框架指南。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涂料产业、电动工具产业、电机产业、阀门产业、纺织化学品产业、风机产业、光伏产业、化妆品产业、模具产业、农业机械产业、皮革产业、数控机床产业、塑料产业、玩具和婴童用品产业、文具产业、橡胶产业、应急救援产业、照明产业等。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通过“浙江标准在线”(https://bz.zjamr.zj.gov.cn/)进行申报。 (二)申报主体 1.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研制“浙江制造”标准; 2.重点支持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学(协)会、技术机构等组建联合体,共同研制符合产业链协同发展需要的“浙江制造”标准; 3.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等企业牵头研制“浙江制造”标准。 (三)申报材料 1.《“浙江制造”标准培育申请书》;2.标准草案; 3.标准实施承诺等相关证实性材料。 (四)申报时间 “浙江制造”标准研制按照即时受理、分批下达的原则,通过技术审查、专家答辩会审后分批下达培育计划。 四、项目管理 (一)“浙江制造”标准培育计划下达后,标准名称、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完成报批时限等原则上不应随意变更。 (二)纳入“浙江制造”标准培育计划后,应按计划时间完成报批;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日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将作项目终止处理。 联系方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0571-89761370、8578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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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关于组织开展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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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省级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我省实施意见的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决定组织开展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设3个奖项,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省建设,同时设立“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申报对象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创奖培育工作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奖项名额为“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其中中小型企业不少于1个;“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组织奖”不超过5个,其中县(市、区)政府不少于1个。参评组织范围包括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和中小型企业。 申报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参评条件 (一)申报“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五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领域、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单项冠军等重点领域(企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品牌创新、标准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A档,服务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建筑业企业推进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发展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7.申报前三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2)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3)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4)发生关联知识产权未涉被控侵权的刑事犯罪案件、行政违法案件、被诉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或尚未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件。 (5)发生因统计数据严重失实被国家、省统计局执法查处的情形。 (6)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2-7项基本条件。 (二)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质量强市、县(市、区)工作。 2.建立完善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各级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工作,辖区内至少有1个组织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 4.上一年度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达到A级或优秀等次。 5.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和被中央媒体曝光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质量问题;未发生因统计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等违纪违法行为被国家统计局执法查处的情形。 三、评选程序 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程序包括自愿申报、审核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顾客满意度调查、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审查评审、审定批准等9个环节。各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愿申报 符合条件的组织自愿申报,如实填写对应的申报表格(附件1-7)及材料。“质量奖”和“创新奖”合并申报,申报材料先申报到各设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设市评审办的申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质量奖”的省属组织和申报“组织奖”的单位直接报送省评审办。 1.申报“质量奖”的组织应提供以下材料: (1)概述(简介)。“质量奖”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2)自我评价报告。“质量奖”需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以集团名义申报的组织,对所有控股企业分别进行评价说明。 (3)填写对应的《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http://zjamr.zj.gov.cn/下载),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4)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需提供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标明地点及其职责;提供所有控股企业等证实性材料。 2.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概述。“组织奖”内容为上一年度推进质量强市、县(市、区)建设情况,建立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开展各级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等情况,字数限3000字以内。 (2)自我评价报告。“组织奖”需对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进行自我评价。 (3)填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申报表》(http://zjamr.zj.gov.cn/下载)。 (4)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 上述申报材料的纸质材料包括整理装订成册的申报表和证实性材料,分别装订,各一式四份;电子版材料包括word版和PDF版申报表、证实性材料一份。 (二)审核推荐 1.各市评审办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申报组织的信用档案,按行业类别向相关主管部门核查合法生产经营情况,征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申报组织已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设区市政府质量奖的,优先推荐。推荐意见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同意后报省评审办。 2.各类申报材料、《第九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8),由各市评审办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于2023年7月31日前报省评审办。申报“质量奖”的省属组织和申报“组织奖”的单位按上述时间直接报送省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 由省评审办向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核实申报“质量奖”的组织是否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核申报“组织奖”的市、县(市、区)政府资格条件。 (四)资料评审 省评审办组建评审组,采用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审“质量奖”组织申报材料能否反映贯彻实施GB/T19580的方法、展开和结果,并按《第九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要点》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组织奖”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省评审办研究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天。 (五)顾客满意度调查 省评审办委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对入围组织,按国家标准划分行业,从用户、行业协会、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 (六)现场评审 评审组按现场评审计划与受评组织主要负责人交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按现场评审检查表内容,进入受评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对受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陈述答辩 省评审办邀请国内知名质量专家组建答辩评委组,对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进行打分评价。 (八)审查评审 省评审办确定不超过20个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天。组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委会),对候选授奖组织进行评审,并进行记名投票。经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确定初选授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天。 (九)审定批准 省评委会将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定授奖组织名单,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质量强省、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高质量做好推荐工作,树立新时代质量标杆,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变革创新,激励和引导全省企事业单位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加快建设质量强省。 (一)广泛开展动员。积极挖掘在质量提升、创新发展、品牌影响、组织效益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各类别组织参评省政府质量奖。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优秀中小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参评。 (二)严格审查把关。各推荐单位要科学组织、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广泛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方面意见,遴选出代表本地区、本行业最高水平的组织参评。 (三)严守纪律要求。参与推荐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始终坚守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恪守工作纪律,严格遵照程序开展工作。严禁从事任何影响推荐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对象收费或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省政府质量奖评选不面向参评对象开展任何形式的创奖培训、咨询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省政府质量奖评选机构名义牟取利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将对评选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省评审办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省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科技处);联系人:鲍扬波、孙益华,电话:0571-89761416;监督电话:0571-883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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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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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以高标准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全面实施标准 化战略先发优势,持续推进标准化综合改革,迭代升级标准体系, 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 到 2025 年,标准化战略引领先行地、创新发展领跑地、开放合作新高地、数字变革策源地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标准体系更加完善,标准化发展成效全国领先,建设城市标准化试点 20 个以上,新增入驻浙江的国际和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 3 个以上,牵头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30 项以上,牵头制定国家标准 300 项以上,认定高质量、高效益“浙江标准”200 项以上,累计发布“浙江制造”标 准 4000 项以上,培育进入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榜单 50 项,地 方标准平均制定周期缩短至 15 个月以内,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 60% 以上。 二、主要举措 ( 一)推进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融互促。 1 . 加快科技创新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提升科技创新工作 标准化水平,推进“互联网 + ”、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 标准化建设。 开展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未来科技制高点领域技 术标准研究,加快集成电路、半导体、精密制造、新 一 代通信网络、 先进基础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标准研制,推动智能感知、智能计 算、区块链、低碳能源、医疗器械等重要领域技术研发和标准研制 同步开展,加快新技术标准化产业化。 积极参与农业生物性状、生物育种、数据确权等技术安全国家标准研制。 2 . 着力提升技术标准先进水平。 在“尖兵”“领雁”等科研计 划中设立攻关榜单,围绕重要标准关键技术指标、核心参数等开展 研究,提升技术标准的科技含量。 建立标准化工作与“尖峰”“领 航”等重大科技项目联动机制,将形成标准作为各类科技项目立项、验收和评奖的重要依据。 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标准按规定 给予奖励,及时将先进适用技术融入标准,推进科技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升级融合发展。 3 . 大力推动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 提升省级财政支持的科技 创新共性技术平台标准化建设能力,把科技创新形成标准研究成果作为平台建设、验收的重要评价指标。 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索构建标准必要专利创新与孵化机制,实施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创新改革标准化试点。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推进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等标准化工作。 ( 二)构建现代化产业标准体系。 1 . 加强数字经济标准化建设。 落实省委数字经济创新提质 “一 号发展工程”部署,实施数字经济标准提升行动,系统推进移 动支付、数字安防等领域标准化建设。 开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 智能等数字技术核心标准攻关,积极参与制定量子通信、类脑计算 等国际标准。 构建智能网联、移动互联、云上物联等领域标准体 系,强化工业互联网、产业大脑和未来工厂标准化建设,赋能产业 数字化转型。 开展现代化基础设施标准化专项行动,推进新型网 络、绿色算力等标准化建设。 积极参与制定全球数字经济国际标准。 2 . 提升先进制造业标准竞争力。 加快研制实施新材料、新能 源、智能网联、现代五金、高端橡塑、先进基础件、动力电池和储能 等产业标准。 加快产业亟需标准研制工作,构建汽车及零部件、绿 色化工、现代纺织、海洋工程等产业优化升级的标准群,引领全球 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 建立健全先进“浙江制造”标准体系,大力 推进标准实施应用。 构建首台套重大装备技术转化为标准的路 径,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定。 提升智能家电、时尚文体等消费品质量标准。 3 . 推进现代服务业标准优化升级。 健全完善区域、行业服务 品牌培育和评价标准体系,推动“浙江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提升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现代 金融、科技服务等优势领域标准化水平,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 造业融合发展。 提升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标准化水平,强化商务服 务、人力资源、创意设计、检验检测等领域标准引领,提升现代商 贸、文化娱乐、休闲旅游、体育健康、教育培训、居民生活等领域标 准水平。 总结推广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经验,积极参与和推进金融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 4 . 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标准协同。 实施标准化助力重点产业 稳链工程,推进重点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发挥关键技术标准在市 场联通、产业协同、技术协作中的纽带作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上 下游标准衔接。 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围绕生产、分配、流 通、消费环节研制 一批自有技术、多跨协同、三产融合的新标准。鼓励新产业、新业态运用标准化手段实现规范发展。 (三)加快共同富裕美好社会标准化进程。 1 . 构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标准体系。 围绕高质量发展高品 质生活先行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 区、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建设,探索共同富裕改革创新实践与 标准化互动的路径机制,形成共同富裕标准化制度成果。 加快构建共同富裕美好社会标准体系,建设共同富裕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打造“扩中提低”和收入分配等领域标准化模式。 2 . 推动整体智治标准建设。 健全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标准体 系,推进党政机关决策、服务、执行、监督、评价等标准化建设。 开 展行政管理标准建设和应用试点,推动政务服务、营商环境、信用 监管、数据治理等领域标准应用与评价。 提升“一 网通办”和“一 件事”集成等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强化多跨联动执法监管标准化支撑。 3 . 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标准水平。 开展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提 升行动,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条抓块统”等基层治理标准化 模式,深化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县级矛盾调解中心、全科网格治 理标准化建设。 健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标准化建设。 4 . 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 构建公共服务“七优享”标准体 系,强化“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所得”“病有良医”“老有康 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等面向人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优质 共享的标准供给,提升保障生活品质的标准水平。 推进公建民营、 民建公助、委托代理等公共服务准入、评价、激励、退出的标准化建设。 5 . 加强公共安全标准化建设。 推进跨部门、跨区域公共安全 标准化协同,强化公共安全数字化标准化建设。 筑牢食品、消防、燃气、水资源、特种设备、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重点安全领域标准保障网。 完善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体系。 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强化网络安全标准化保障。 (四)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标准化保障。 1 . 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 围绕工业、农业、交通、 建筑、能源、科技创新、居民生活等领域,建立完善碳达峰、碳中和 标准制度体系。 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加快制定实 施 一 批生产生活领域碳减排、碳足迹、碳捕获利用等关键标准,宣 传落实能耗限额、能效和配套节能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实施全国统 一 的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 推行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推广低 碳工业园区和绿色工厂标准,实施公共机构低碳建设和评价标准,建设 一 批绿色低碳高效转型发展标准化样板。 2 . 加强生态环境巩固提升标准化建设。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 统治理标准化建设,推动生态可持续发展。 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标 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加快制修订分行业分区域污染物排放、 风险管控、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农业污染管控等标准规范,健全 “无废城市”标准体系。 推进生态评价、监测、保护、修复以及野生 动植物保护等领域标准研制和实施,构建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 标准体系,加快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化,保障生态环境安 全。 推进“大花园”标准化建设。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标准化建设。 3 . 深化绿色生产生活标准化指引。 筑牢绿色生产标准基础,健全绿色制造、绿色农业、绿色建造等标准体系,强化绿色金融标 准供给。 构建完善交通运输服务和绿色工程标准体系,强化节能 节水、绿色采购、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绿色生活标准供给。 4 . 率先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标准体系。 积极参与陆域、海 岸带等生态产品价值调查监测、价值核算、经营开发、保护补偿全 链条国家标准体系建设。 研制生态产品认证评价、减碳成效评价 等标准,制定实施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标准。 加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国家级试点经验总结。 (五)加快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标准化建设。 1 . 深化城乡融合发展。 加快推进城镇未来社区、乡村新社区 等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标准化建设。 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 动,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加快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 设,推进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改造等人居环境改善标准化工作。 推 进度假休闲、乡村旅游、民宿经济、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利用等标 准化建设。 提升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城乡教育共同体、县域医疗共 同体标准化水平,推动老旧小区改造、智慧城市建设和智能建造等标准化。 2 . 助推山海协作工程升级。 高标准引领山区 26 县高质量发 展,加强“绿色 + 智慧”特色产业和生态工业标准化建设,打造具有山区特色的生态循环农业、畜牧业标准化模式,健全山区名品标准体系。 统筹山区县与沿海发达县公共服务、营商环境、基础设施 建设标准,加强产业链协同标准体系建设,推动飞地产业园、山海协作产业园、生态旅游文化产业园标准化建设与管理。 3 . 促进长三角区域 一体化发展。 积极融入长三角区域 一 体化 标准体系,依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长三角(嘉兴)分院、浙江(义 乌)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等共建长三角标准化协作平台,共享 区域标准化数据、人才、技术资源,共同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数字长三角等领域标准协同。 (六)持续推进标准国际化。 1 .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加强对驻浙国际标准组织技术 机构秘书处的支持,充分发挥其国际标准化工作辐射带动作用。 争取更多国际标准组织入驻浙江,引进培育更多国际标准化高层 次人才、高水平专家。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社会团体等牵头制定 一 批国际标准、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承办国际标准化相 关活动。 推进与“一 带 一 路”共建国家在标准化领域的对接合作, 加强金砖国家标准化(浙江)研究中心、ISO 国际标准化会议基地(杭州)、ISO 国际标准化培训基地(杭州)等能力建设。 2 . 强化贸易便利化标准支撑。 推进全球二维码迁移计划 (GM2D)示范区建设,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建立位置码、服 务码、订单码等编码规则,推动示范区创新成果转化为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建立完善覆盖商品二维码全生命周期的标准规范体系。 积极参与采标国家标准制定,加强重点领域国际标 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比分析,开展相关国家和地区标准体系、贸易 规则等兼容性研究。 强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加强国际标准信 息跟踪共享,促进内外贸质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相衔接。 加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数字贸易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服务贸易标准,高标准建设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3 . 提升标准制度型开放水平。 落实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加 强浙江特色产业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兼容。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 主体、产学研联动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国内国际标准 化协同发展,推动先进团体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提出、同步研制, 支持国外标准化技术机构参与浙江的标准研制。 畅通标准国际化 渠道,打造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标准化专业机构,积极参与 制定采标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外文版编译,结合需求编制“浙江 标准”外文版。 加强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发挥海外商会国 际标准化人才推介作用,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组建国际标准创新团队,打造高级别国际标准化专家智库。 (七)全面深化标准化改革。 1 . 提升标准化数字化治理能力。 建设上下协调、全省统 一 的 标准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挖掘标准化数据价值,提升标准化管理 和服务智能化水平。 推进数字化改革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标准化研究和服务机构数字化转型,建设标准数字馆藏,提升适应数字时代需求的标准化服务能力。 探索在线协作编制标准,发展机器可读标准。 2 . 优化政府与市场二元标准供给体系。 充分释放市场自主制 定标准的发展空间,完善标准研制揭榜挂帅攻关制度,鼓励企业、 社会团体研制原创性高质量标准。 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组织能力评 价工作,加快构建国内 一 流、国际先进的团体标准体系,大力实施 团体标准培优计划。 完善“浙江标准”标识制度,探索构建政府采信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机制。 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 3 . 完善市场导向的实施应用和监督体系。 围绕“415X”先进 制造业集群、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构建产业标准体系,开展指标 比对分析,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开展标准研制和达标实施,滚动实施 百项标准研制和实施攻坚行动。 支持长三角对标达标研究中心及 数字化平台建设,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合同、政府采购、 招投标等领域应用先进标准机制,强化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 控、产业提升、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 实施企业标准筑 基工程,完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信用监督制度。 推动地方 性法规规章等引用标准,落实政策实施配套标准、标准版权、标准呈缴、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交易和标准实施举报、投诉等制度。 4 . 提升标准化发展评价科学化水平。 完善标准化统计监测制 度,强化统计数据分析,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体系,推动结果运用。 支持开展标准化发展监测体系研究,实施标准化发展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标准化战略实施情况评价,发布区域类、 领域类标准化发展报告。 健全专项工作评价机制,重点开展“浙江标准”先进性、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实施效果等评价。 5 . 探索更富活力的标准化运行新机制。 实施标准化服务业培 优计划,壮大标准化服务业市场主体,探索标准化服务新模式,提 升标准化运行全流程服务能力和质量。 体系化推进区域和领域标 准化建设,健全省市县标准化试点培育梯度体系,加强省级标准化 技术组织建设和改革,完善重要地方标准听证制度和全过程闭环 管理。 以标准牵引质量基础设施融合,以标准化手段集成质量、标 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服务。 探索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和标准融资增信制度。 三、组织实施 ( 一)第一 阶段(2023 年)。 出台工作方案,启动和部署试点任 务,组织 一 批市县政府开展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 积极探索党对 标准化工作统 一 领导机制。 深化标准筑基工程,建立标准创新型 企业制度并开展企业培育,规范提升团体标准化工作,持续推进标 准国际化工作。 着力抓好“一 号发展工程”“一 号改革工程”“一 号开放工程”和省政府“十项重大工程”等标准化支撑。 ( 二)第二 阶段(2024 年)。 全面深化试点工作任务落实,推进 市县先行示范,加快实现“四个转变”。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和经验交流,总结推广 一 批试点经验。 (三)第三阶段(2025 年)。 持续深化试点工作任务落实,打造 市县先行标杆,全面加强试点工作总结和制度建设,提炼形成 一 批 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机制、新路径、新举措。 高质量完成试点终期评估。 四、实施保障 ( 一)组织保障。 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统 一 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标准化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和省 直部门年度绩效评价以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形成全省总体方案加市县试点方案的“1 + X”试点推进机制。 ( 二)政策保障。 强化财政、金融、信用等政策支持,促进科 技、产业、贸易、服务、社会管理等政策和规划协同。 健全各领域标 准化激励政策,完善省市县标准创新贡献奖制度,将标准化发展经 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保障力度。 建设国家级质量标 准实验室、国家标准验证点和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鼓 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标准化工作成果运用到个人考核和职称评聘中。 (三)人才保障。 将标准化人才纳入各级高层次人才认定范 围,落实标准化人才职业能力评价及激励机制,建立标准化工程师 培养制度,完善企业标准总监制度。 支持开展标准化相关学科研 究,推动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 鼓励有关高职院校等开设标准化课程。 建立多层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构建产学研培养模式。 (四)文化保障。 开展标准化科普行动,建设标准化科普实践 基地,普及标准化知识,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推动标准化成为 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法人治理的重要工具。 打造标准化文化传播 新载体,创新标准解读方式和实施应用工具,鼓励企业建立标准展 厅、标准墙,加强人民群众密切关注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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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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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五、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鼓励各地方对其具体强制检定方式予以探索。 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方式、强检范围及说明见《目录》。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废止,其中第四项废止的相关文件依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