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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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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2024年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批准发布、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量值传递与溯源能力、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适用范围明确,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兼顾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除确需保密的项目外,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七条 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采用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结合国情、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和宣传贯彻工作,承担归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机构承担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组织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九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定后,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形式批准发布。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享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
第二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向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以及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
第十二条 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经评估后认为适合立项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草案。
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分析,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三条 有关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争议内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向有关技术委员会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再适宜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撤销;确属急需制定的,可以增补;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
第十六条 撤销、增补、调整项目计划,应当由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实施。
撤销、增补、调整项目计划未获批准的,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原批准的计划实施。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起草单位实施项目计划。
起草单位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的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
起草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
第十八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按照编写规则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在制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型式评价大纲时,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用规定的实验条件、实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科学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实验条件、实验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三)如需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应当提供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涉及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报送有关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开展审定。技术委员会应当审定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
(三)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
(五)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科学合理性;
(六)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
(七)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后,审定通过。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
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审定的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形式、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单、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报批材料包括:
(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三)编写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审定意见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报批材料需要提供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
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自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至材料报送报批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终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第四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批准发布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代号“JJG”用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代号“JJF”用于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和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二十七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和有关技术委员会分别归档。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数字化文本。
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有关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如需出版,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由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
第五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第三十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鼓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和技术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信息;起草单位应当对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
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市场监管总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反馈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状况、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工作。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报市场监管总局。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各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合法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化情况,或者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者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审建议。
第三十四条 经复审后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确认继续有效,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二)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三)对不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提出废止建议,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拟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五条 经过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者批准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六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草单位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经相关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部门、行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公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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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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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123/2025-776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5-04-14 发文字号 临发改〔2025〕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02—2025—0001 关联内容 政策解读> 征求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5-04-21?10:10来源:区发改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省市驻临机构:
《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杭州市临安区商务局 杭州市临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中共杭州市临安区委宣传部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精神,助力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进现代服务业成为我区促增长的主引擎、惠民生的主渠道、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的主阵地,综合省、市现代服务业有关扶持政策,结合临安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服务业主体升规上限。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并在国家统计直报联网平台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奖励10万元,直报后两年营业收入增幅均实现正增长的再奖励10万元。在国家统计直报联网平台报送统计报表的商贸企业,直报后两年销售额增幅均达到全区社零总额平均增幅再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批发企业,对年商品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4亿元的零售企业,对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住宿餐饮和文化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增零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零售企业,对当年新增销售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全年新增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其全年新增营业收入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发改局、区文创中心)
(三)鼓励服务业项目发展
(1)经立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及文化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补助,且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改造提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补助,且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纳入计划新建投资额达到200万元(按三星级标准建造,不含土地款)的农贸市场,验收合格后,按固定资产投资1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根据《临安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法》,对参与长效管理考核的农贸市场,依据考核排名进行奖补,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75万元。
(3)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且整体自持比例在50%(不含)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贷款当年人民银行12月份公布的LPR结算产生利息额的50%给予补助,贷款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创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文广旅体局)
(四)加强企业出口风险防范。对出口800万美元(含)以下,按小微企业政府联保模式,保费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五)支持公共保税仓建设。对保税仓经营主体按海关审批的保税仓储面积给予10元/月/平方米的仓储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全年服务企业达到10家、20家的外贸服务型企业,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保税仓服务企业开展库港联动的,单趟给予不超过500元的物流费补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鼓励发展知名商业品牌。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且整体自持比例在50%(不含)以上的商贸项目。商业运营品牌在正式营业后3年内获得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CFA)公布的“中国连锁百强榜单”或《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前十强,每年分别给予500万、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年度统一收银核算总营收在1亿元(含)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对运营主体按统一核算总营收的6‰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七)鼓励支持外资。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并产生实际绩效的项目给予奖励。对制造业外资项目,实际到资500万美元(含)以上,按每实际到资100美元奖励人民币5元,最高500万元。对服务业外资项目实际到资500万美元(含)以上,按每实际到资100美元奖励人民币3元,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八)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零售额1亿元以上且全年新增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给予其全年新增零售额1%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本区MCN机构年带货实际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最高奖励75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九)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对当年跨境电商增量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按其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区商务局组织的出境团组,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同个展会最高补助2个展位,每个展位不超过5万元。本条款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一)鼓励文旅体企业争创示范。对获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1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精品线路、示范基地、品牌赛事和首次纳入省级产业发展项目库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15万、20万、20万元,同一奖项只可享受一次。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且整体自持比例在50%(不含)以上的文旅体项目。对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授牌的国家级指定训练基地、国家级青少年训练中心等运动基地(中心),每个国家级基地(中心)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对获得4C级以上标准并投入运营的露营地项目,当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4C级奖励20万元、5C级奖励3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4C级奖励10万元、5C级奖励15万元。对提升改造后重新评定等级的露营地,进行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十二)大力引进高端品牌酒店。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投入运营并获评国家五星级饭店、国家级“金树叶级”绿色饭店、国家级文化主题饭店等其中任意一项荣誉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排名前十的奖励100万元,排名前三十的奖励70万元(以上排名以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或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公布的最新排名为准)。(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十三)鼓励文旅企业做强做大。旅行社组织或接待游客来临安住夜旅游,线路中至少包含一个统计监测景点,达到年送客量3000人次以上的给予补助。3000(含)—10000人次、10000(含)—20000人次、20000人次(含)以上的,分别给予8元/人次、10元/人次、12元/人次的标准补助。单个旅行社全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且整体自持比例在50%(不含)以上的文旅体项目。对年引流50万人次(含,以入园闸机计数或售票数为准)以上的单个文旅项目,按每10万人次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含)以上的单个文旅项目,奖励运营商300万元/年。人次引流和主营业务收入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十四)鼓励创建美食品牌。对新评定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市级旗舰店、省级体验(示范)店、省级旗舰店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资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十五)鼓励民宿高质量发展。按照《临安区民宿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办法》规定,经考评后排名前10位的民宿,当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奖励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每家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十六)支持村落景区市场化运营。按照《临安区村落景区运营考核办法》,对考核分达到120分、130分、140分、150分、160分、170分、180分的村落景区运营商,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运营且按照《临安区村落景区运营考核办法》考核奖励满三年的村庄,按照进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考核分达到60分、75分、85分的村落景区运营商,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按照考核分由高到低,奖励的运营商数量不超过参加考核的运营商数量的60%。本条款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8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十七)鼓励提升企业品牌。依据入驻游临安云仓系统的商品核销额实施资金政策奖补。品牌企业全年排名前 4、前 10、前 15、前 20,每个档位核销额分别不低于200万、125 万、100万、75 万,依次奖励8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全年以核销额的总额为依据,依次排名进行梯度发放,每季度公布一次排名)。(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十八)鼓励文化企业创新升级发展。支持文化企业利用5G、云计算、人工智能、数字摄影棚等前沿技术提升影视文旅软硬件设备的项目,新建或改建影视拍摄、消费场景等,按照事前申请、事后认定的程序,给予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创中心)
(十九)鼓励文化企业精品创作。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动画)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作品,给予20万元的立项扶持,以吴越文化等临安元素为题材的,扶持金额增加10万元;原创性电视剧、纪录片等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省级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和中央一套、八套黄金时段(北京时间19:00-22:00)首次播出的,每集分别奖励4万元、8万元,每部作品不超过100万元;电影作品在全国院线首映单部影片时长在90分钟以上且票房达到5000万及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创中心)
(二十)推进数字内容、影视演艺产业发展。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或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取景拍摄实际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用(含服化道、摄录美、场地、器材、交通、食宿等)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按制作配套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作为第一出品方或主出品方制作并发布在国内主要新媒体平台的网络剧、网络电影等,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账收入的2%给予补助,每部作品最高50万元;通过备案的网络微短剧年度平台分成收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作品实际到账收入10%给予奖励,每部作品最高20万元;年销售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游戏作品,按销售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文化演艺企业实际演出场次在每年100(含)场以上的,按售票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创中心)
(二十一)鼓励文化企业(园区)做优。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市级、省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市级、省级重点文化企业(数字文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创中心)
(二十二)支持文化产业特色项目。对经认定的年度重点扶持的文化特色项目,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实际费用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承办或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组织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文化创意活动,并得到相关奖项或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按实际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创中心)
(二十三)支持引进文艺创作基地。经认定分别由杭州市文联、浙江省文联和浙江省作协、中国文联和中国作协命名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文艺创作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联)
(二十四)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参与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对成为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单位、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且当年在区内召开会议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修)订。对国际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30万元/项的奖励;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的奖励,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市地方标准进行修订的,则按制定标准的50%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鼓励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银奖、金奖分别奖励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浙江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六)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企业利用纯知识产权(专利权、 商标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上一年度12月份的LPR结算产生利息额的50%进行补助,每项知识产权质押年贴息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条款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首次成功创建“品字标”品牌,并获得认证认可证书的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八)支持争创政府质量奖。对获得“杭州市政府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提名奖或创新奖奖励减半。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创新奖奖励减半。(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九)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融资担保机构每年按照其为中小微企业及“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比例分段计算,年日均担保余额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7%给予补助;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2%给予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当年发生担保代偿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府办金融科)
二、其他事项
(一)若同一扶持对象同一事项适用本区多项同类扶持政策的,可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二)对明确要求地方进行配套的其他项目,根据上级相关政策执行,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本意见具体条款由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府办、区文创中心、区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
(四)企业由较低一档升级到较高一档奖励级别的,按已获奖励的差额部分补足。
(五)本政策意见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间涉及事项参照执行。原临现服办〔2022〕2号文件同时废止,上述文件执行期内未兑项目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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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产业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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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131/2025-775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5-03-31 发文字号 临经信〔2025〕10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03—2025—0001 关联内容 政策解读> 征求意见情况>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产业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5-04-09?17:23 来源:区经信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省市各驻临机构:
《关于实施产业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共杭州市临安区委宣传部
杭州市临安区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临安区商务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5年3月31日
关于实施产业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奋力实施产业强区首位战略,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全力打造高能级平台,坚持新型工业化发展之路,重点聚焦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集群提能,加快推动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迈进,不断提升我区制造业创新驱动力、实数融合力和企业竞争力,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推进制造方式转型
1.鼓励企业高端化投入
经核准、备案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300万元(含)(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且投资入库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0万元。
2.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
实施数字化改造的项目,对改造涉及的软件、云服务支出按40%给予补助,最高10万元;对改造涉及的设备投入及软件、云服务等超出部分,按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对经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3.鼓励企业绿色化转型
对首次获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名单的,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4.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以上科技奖项对我区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按50%、25%奖励,第四完成单位(含第四完成单位)以后的不予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5.鼓励企业研发投入
对近五年首次开展研发活动且研发费用在20万(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注册时间需满两年)给予5万元奖励。对研发投入增量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按其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最高补助250万元);对研发投入增量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规下企业,按其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除新落地企业外,企业注册时间需满两年)。本条款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4650万元。
6.鼓励企业项目攻关
优化区级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遴选机制和组织模式,鼓励企业开展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对区级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60万元。本条款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每年设立区本级农业与社会发展项目,对企业承担的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15万元。本条款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区本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每项10万元的专项经费。
7.鼓励企业创新成果转化
支持和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技术交易额)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上年度合同实付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80万元。本条款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50万元。
鼓励企业和创业者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每个单位全年低于1万元部分可全额兑现,超过1万元部分兑现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本条款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支持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对在我区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的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协议每年给予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本条款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8.鼓励首台(套)产品开发
对通过认定的浙江省重点首批次新材料,国际首批次新材料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国内首批次新材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内首批次新材料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评定为国内、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壮大优质企业主体
9.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制造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10.推动创新主体培育
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对新落地的规上(纳统)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规下(未纳统)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11.支持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对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对市级高企研发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12.支持洁净间装修升级
对经认定的工业项目新建洁净间达到万级及更高标准的按照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
13.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各类专业性展会,或各行业协会组织5家(含)以上区内企业参加的境内各类专业性展会,按最高1万元/标展给予展位费资助,单个标展展位费不足1万元的按标展展位费实际金额资助。
自行参加境内专业性展会(专业性展会是指展示某一行业甚至某一项产品的展览会,如汽车展、食品展、通信展、家具展等),且单家企业当年参加境内展会的展位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展位费支出总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展会最高30万元。单家企业当年最高50万元。
上述条款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组团展会公共布展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当年公共布展费给予布展主体全额资助,单个展会最高50万元。
14.鼓励举办创新创业活动
组织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招商、全国性产业峰会、论坛、会展、创新创业大赛、产学研合作等重大活动,给予承办主体活动场地费、搭建费全额资助,单个活动最高300万元。
15.鼓励风险池基金贷款
对获得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贷款的企业,按人民银行公布上一年度12月份的LPR结算产生利息额的4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促进园区建设及楼宇利用
16.鼓励星级小微园建设
制造业产值占比超过50%的省级小微企业园,在市级小微企业园年度绩效评价达A类的,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基础运营补贴。对首次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行主体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对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
17.鼓励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对区级(含)以上认定的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按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园区主体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园区/年。
18.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对新认定10000平方米以上的区级文化产业园区,按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园区主体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园区/年。
19.鼓励科技孵化载体建设
对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和高校建设运营的孵化载体运营主体按以下标准每年给予最高150万元的绩效补助:
(1)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卓越级和高能级、工信部基础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具体载体资质名称以上级文件为准;
(2)支持和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利用自用厂房、写字楼等改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按照实际运营面积每500平方米最高5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载体每年奖励上限5万元,本条款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运营主体从在孵企业中每培育一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雏鹰企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上述类型企业(须落地在孵化场地内)按培育奖励标准的50%给予补助,单个载体每年奖励上限30万元;(同一年度每家企业按最高奖励计算)
(4)当年度每新引育一名B类及以上、C类人才,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奖励,单个载体每年奖励上限20万元;
(5)在孵企业获得融资(被专业投资机构或上市公司投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企业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额每满5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融资项目最高奖励运营主体10万元,单个载体每年奖励上限20万元;
(6)孵化毕业企业在毕业两年内租赁厂房(楼宇)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租赁满半年的,每家奖励运营主体5万元,单个载体每年奖励上限10万元;
(7)在孵企业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含科技城、锦南新城)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至三等奖的,每有一家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单个载体每年奖励上限20万元,同一家企业按最高奖项计算。
每年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进行考核,按孵化器、众创空间两种载体类型分别排名,对排名第1名、第2-3名、第4-6名的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排名前2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以上排名奖励家数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的在孵化载体数量的50%,政府委托运营类的载体减半奖励。
对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含概念验证中心)为入驻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含创业险)的按保费80%予以补助,单个园区最高不超5万元。
本条款每年资助总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20.鼓励租赁楼宇厂房
对经认定符合产业导向的入驻楼宇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给予房租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入驻工业用地上的楼宇企业减半执行),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1)楼宇范围
①区属国有公司的楼宇。
②占地面积2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是2024年以后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改造的楼宇;占地面积5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建设且是2023年以后建成的楼宇。
③在商务或科研用地上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
④省级及以上小微园。
(2)补助标准
入驻楼宇的企业可按自身情况择优选择以下其中一条申请:
①年入库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入楼企业,每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万元房租补助。
②年研发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入楼企业,每100万元研发投入给予5万元房租补助。
③对年工业总产值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入楼企业,按年工业总产值5%或主营业务收入的5‰计算当年补助额度。
④其他入楼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上年度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确定当年补助额度,工业用地上的楼宇按每人享受补助面积50平方米核定,商务、科研用地上的楼宇按每人享受补助面积15平方米核定。
六、附则
(一)同类型政策交叉时,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
(三)本政策意见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间涉及事项参照执行。原《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产业兴区若干政策意见》(临经信综〔2021〕14号)文件执行期内未兑项目,仍按临经信综〔2021〕14号文件执行。本政策意见由所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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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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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已经2024年8月26日总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