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2023-10-27来源:自备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我服务窗口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明确告知他人应找哪个部门或哪位同志办理。

第三条 即时与转接办理。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四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明确告知,致使服务对象跑二趟,给他人造成不便和不必要损失的,按规定予以绩效考核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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